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27
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市级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推动部门联合抽查成为部门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手段,实现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

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辖区联合抽查年度计划,计划应当涵盖《市级计划》中由区级承担或配合实施的事项,各类专项整治涉及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联合抽查形式开展,鼓励将更多事项和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扩大联合抽查覆盖面,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对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的风险以及上级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的,发起部门可以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各抽查事项发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配合部门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部门联合抽查各项工作。

二、规范实施检查

一要完善基础保障。各部门对负责发起或参与的抽查事项,要逐项明确内部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检查内容,依托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做好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录入完善、执法人员库动态调整等基础工作,发起部门还要结合联合抽查实际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库。

二要规范组织实施。各抽查事项发起部门要严格执行《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武政规〔2020〕20号,以下简称《联合抽查办法》)明确的抽查程序,及时将事项计划录入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会商配合部门制订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在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发起任务,并组织协调检查实施工作,确保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各项抽查计划任务。

三要强化结果公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联合抽查办法》明确的结果公示工作要求,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主题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抓好统筹协调

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协调,统筹落实本辖区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各项工作;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联合抽查的组织指导责任,做好对区级对口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实现市、区联合抽查工作同步协调推进。

各区、各部门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联合抽查工作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余青伟;电话:85633083;邮箱:490520681@qq.com

               武汉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实施时间

实施层级

及说明

1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1.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

学科类培训机构

1%-5%

教育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1

区级

2.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校服)检查

各类中小学及其校服生产销售企业

100

教育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配合省级实施

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学校食堂

1.5%

市场监管部门

教育部门

8-10

市级

2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4.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治安安全、消防及卫生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10%

公安部门

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

全年

市、区级

3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5.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抽查

民枪配售中心、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中心、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动物园等民枪从业单位

5%

公安部门

体育部门

11月底前

市、区级

4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6.对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武装押运公司

8%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5月、11月

市、区级

7.对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培训学校、从事保安培训的保安服务公司

3%

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

6

市、区级

5

劳动用工监管

8.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检查、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筑施工项目(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部门

一、二季度

市、区级

6

涉消耗臭氧层物(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9.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姪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 (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   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不低于10%

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4-11

市、区级

10.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不低于10%

4-11

市、区级

11.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 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 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不低于10%

4-11

市、区级

12.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 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 况的检查

不低于10%

4-11

市、区级

13.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釆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不低于10%

4-11

市、区级

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1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15%

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6-10

市级

8

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管

15.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机动车生产企业

10%

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5-11

配合省级实施

9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16.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5%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5-12

市、区级

10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17.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30%

生态环境部门

水务部门

5

市级

18.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50%

园林和林业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

5-11

市、区级

11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1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工程咨询单位

15%

城乡建设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5-12

市、区级

12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20.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市级在建工程项目)

20%

城乡建设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季度

市级

21.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主体结构封顶、进入装修阶段的2021年市管在建项目)

10%

城乡建设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

三季度

市级

13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22.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及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5%

城市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5-11

市、区级

14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3%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部门

5-8

市、区级

24.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5%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部门

7-10

市、区级

25.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相关机构

10%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6-10

市、区级

15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26.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试验单位

2%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8

市、区级

27.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者

2%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9

市、区级

16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28.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各类影剧院、录像厅等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4-11

区级

17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29.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情况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4-11

区级

18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30.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4-11

区级

1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3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4-11

市、区级

20

旅行社行业监管

3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抽查

旅行社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4-11

市、区级

21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33.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3%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0

配合省级实施

2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3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5%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区级

23

汽车市场监管

35.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汽车供应商、汽车经销商

5%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区级

24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36.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危化企业

2

应急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6

市级

37.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冶金有色、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建材行业企业

4

应急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4-8

市级

38.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煤矿、化工、冶金、水泥生产、石材加工企业

7.46%

卫生健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12

市、区级

25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39.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10%

税务

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市、区级

26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40.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6%

统计

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4-12

江岸区

27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41.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及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0.5%

房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三、四季度

市、区级

42.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开发企业0.5%,估价机构5家

房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三、四季度

市、区级

28

消防安全检查

43.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30%-60%

消防救援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三、四季度

市级

29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44.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企业(加油站)

1%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商务、公安部门

5-11

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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