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10-09
【释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关于赔偿范围(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方面为明知,即明知的心理状态。所谓明知,一般是指知道(实际知晓)或者应当知道。实践中,对于明知特别是应当知道的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判定。

第二,惩罚性赔偿金为食品价款的10倍。本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为食品价款的10倍,且根据本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包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的赔偿。

第三,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任何一方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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