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10-09
【释义】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一是明确有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的执法权限,并将执法行为具体化二是赋予有关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效率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有关行政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及省、市、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规定,有关监督部门具体有权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食品安全与食品生产的过程具有密切联系,而且食品成品很难直接反映生产过程的的情况。所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销售场所等。

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给予配合。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动态跟踪监管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同时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求监管部门对每一个食品进行检查是不可能的,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看也不必要。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有关监管部门使用较多的方法是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通常要按照自制的规划、计划、用料、技术标准、生产流程等文件资料进行,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内部文件资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食品安全情况,因此,有关行政机关查阅、复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是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本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予以检查封存,禁止转移或者变卖的行为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予以扣留,以确保其不被转移、变卖的行为。赋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权利,一是可以防止有关的物品继续使用或者流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留证据。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检查封闭,禁止继续使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赋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利用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留证据。有关经管部门在采取查封场所的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通知被执行人到场,由被执行人签字,对场所出入口粘贴封条等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