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09
武汉市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实施部门案由 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细化标准
1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区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轻微违法
2.一般违法
3.较严重违法
4.严重违法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轻微违法
2.一般违法
3.较严重违法
4.严重违法
有违法所得的:
1.轻微违法:轻微违法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款。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一般违法:一般违法指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较严重违法:较严重违法指不听劝阻、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严重违法:严重违法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没有法所得的:
1.轻微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一般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较严重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严重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区审计局各业务处室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
2.一般违法
3.较严重违法
4.严重违法
1.轻微违法:轻微违法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款。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一般违法指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较严重违法:较严重违法指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危害造成一定后果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严重违法: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区审计局各业务处室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
2.一般违法
3.较严重违法
4.严重违法
1.轻微违法:轻微违法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款。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2.一般违法:一般违法指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较严重违法:较严重违法指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危害造成一定后果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严重违法: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区审计局各业务处室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
2.一般违法
3.较严重违法
4.严重违法
1.轻微违法:轻微违法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款。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2.一般违法:一般违法指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较严重违法:较严重违法指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危害造成一定后果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严重违法: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5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区审计局各业务处室拒绝阻碍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
2.一般违法
3.较严重违法
4.严重违法
1.轻微违法:轻微违法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款。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2.一般违法:一般违法指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较严重违法:较严重违法指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危害造成一定后果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严重违法: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说明:1、“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2、凡有拒绝阻碍执法、辱骂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均为严重违法。3、本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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