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2-10-22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22 10:24 来源: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 打印 】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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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48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0846号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安〔201211

各区人民政府,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省安委会要求,有效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深化事故隐患治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江岸区试点经验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市安委办 姜亮,联系电话:82896506,电子邮箱:whajjyjb@163.com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919

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武政〔201256号)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通知》)和省安委会要求,结合江岸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安委办通知》的精神,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先进经验,总结推广江岸区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试点经验,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落脚点,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坚持“总体规划、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创新发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系统工程建设,建立包含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责任考核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平台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功能,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行政执法排查隐患为主向企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查为主转变,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长治久安。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企业基础数据

摸清企业底数,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完整的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是构建体系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以下简称各区)、市各部门和单位,要对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和领域内所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摸底,建立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代码、企业类别、企业规模、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安全设施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并按照工业生产、矿山开采、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程建筑、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人员聚集和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在九类企业中,按企业安全生产的风险高低和难易程度分为重点监管(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它规模以上企业)、一般企业(指重点监管企业以外的,风险程度一般的中、小企业)和自主管理为主企业(指风险程度不高的小型、微型企业),同时将重点监管企业按企业规模、风险高低、安全监管工作难易分为ABC三个分级监管类型(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安委办负责组织调查摸底本地企业情况,建立完善本辖区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辖区的中央在汉和省属单位)。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主体,将省安委会制订的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标准,作为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标准、安全生产监管的依据,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核心是建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包括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内容,形成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利用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各单位可利用省安委会研发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以满足本地、本部门安全监管实际需要,最终实现全市“条”“块”相互联通的网络体系。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管什么、谁来管”。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一是要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综合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职责。三是要明确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的监管职责。

(五)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建立起对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的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

量化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日常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的过程完成指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提高安全监管的约束力。

三、工作步骤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启动准备阶段(201210月—1130日)

1.各区要充分学习领会《国务院安委办通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精神和省安委会的工作要求,充分掌握江岸区的经验和做法。

2.各区要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

(二)第二阶段:动员实施阶段(2012121日—2013630

1.各区要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对各行业和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完整的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完成行业部门分类确认,并制定科学严谨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开展分级管理,按生产经营单位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单位。

2.各区要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并细化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指街乡镇)、专项监管(管理)部门职责,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分工,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奖惩办法。

3.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进一步明确各方面责任,确定工作步骤、内容和措施。

(三)第三阶段:宣传培训阶段(201371日—2013831

1.各区要采取会议、讲座、网站、简报、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有关知识,充分提高部门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

2.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系列培训,培训的对象包括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专项监管(管理)部门的人员和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方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的应用、自查自报步骤、数据库操作等知识,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四)第四阶段:系统调试阶段(2013911130日)

省安委会指导安装使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软件。各区要做好督查、协调工作,确保软件顺利安装、运行,最终建成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区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监管)部门,以及所属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各单位要对软件运行中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方面的问题,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各区工作专班应编制工作手册和操作手册,下发至有关单位,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系统调试工作。

(五)第五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3121日—1231日)

各区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理顺工作机制,督促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督促企业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按时分级上报自查自改工作数据,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级分类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

各区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市直各部门从20134月起,按照上述五个步骤,推进此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要内容;制定切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要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做到工作部署周密、职责分工明确,整体有序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市成立由市安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制定方案,加强指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吃透精神,把握工作方法;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推进工作的例会、学习、宣传培训、考核等方面的制度;突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和现场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请各区于201210月底前将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安监局应急办。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各司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

(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按照“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面实施”的思路,抓典型,促发展。积极发现、培育和树立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典型单位、典型企业和先进事例,广泛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要认真做好阶段性的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研究对策,不断巩固提高工作水平。要加强与先进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内容,全面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形成共识,增强各方面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作用,对在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其抓紧整改。

(六)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对每阶段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在每个阶段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省安委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

邵为民副市长,程介儒副秘书长。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919日印发

共印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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