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3-13
【部门】《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解读
【部门】《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19-03-1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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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93号政府令)(下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民出行需求与选择愈发多样,非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民人身安全息息相关。2011年6月17日,我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出台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目录管理、通行等各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我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保证超标车淘汰工作平稳过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8年上半年,共出台电动自行车目录4批,297个品牌, 987个车型;共办理电动自行车新车注册1159690辆。7年来,我市非机动车种类和数量增长迅猛,车辆性能和外观更新频繁,原有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是部分规范已失效或被上位法代替。《暂行办法》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三年临时性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期满作废;同时,我市又于2014年9月颁布实施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及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新的规定;

二是规范对象仅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自平衡车以及加装了动力装置的平板车、手推车等新车型频频出现,在管理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亟需相关立法进行规范;

三是2016年以来,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迅猛,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道路通行秩序和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亟待规范引导和有序发展。

因此,在总结《暂行办法》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非机动车的管理制度,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规定的我市非机动车总体发展政策是什么?

非机动车在便利市民交通的同时,也引发了公共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火灾隐患、环境保护等诸多城市治理难题,不断膨胀的非机动车交通需求与有限的城市交通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减轻上述矛盾给我市交通管理产生的压力,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和禁限行管理措施。

三、《办法》在非机动车通行条件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重点对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了规定,突出了对非机动车整体行、停的规范,并强调为非机动车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一是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机动车道规划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二是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场所,加强停放场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三是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四、《办法》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保留了原有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的好做法,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化管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是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登记上牌制度。国家工信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为贯彻执行工信部电动自行车最新国标,将吸收原《办法》目录管理经验和借鉴北京等城市做法相结合,《办法》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服务目录制度,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对纳入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从源头杜绝不达标非机动车车辆出厂、销售,又有效避免因购买不达标产品导致无法登记、使用。

二是对销售者提出强制性要求。为保证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能在本市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辆,《办法》就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公示、退货保证等进行了规定,并对电动自行车作出待销售预录入的要求。

三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近年来,电动车引发火灾、致人伤亡的事故明显高发,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推动建设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减少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为此,《办法》规定居住建筑应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及充电的行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四是建立特定用车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随着物流、送餐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便于投递、送达,相关企业纷纷采用电动自行车,成为“用车大户”。为了规范此类企业用户的交通行为,《办法》从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禁止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购买车辆及驾驶人保险等方面,对用车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提出了全面要求,充分发挥用车单位的自律作用。

五、《办法》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一新业态的管理进行了探索,既结合了本市用车实际需求,又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和行业有序发展。

一是明确了发展原则。为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办法》明确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原则。

二是确定了管理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专项计划以及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编制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和停放规划,根据容纳量进行区域数量调控。

三是细化了企业责任。《办法》重点加强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规范性要求,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市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对企业及投放的车辆进行备案;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将投放的车辆及其使用信息联网共享,并具体规定了经营企业在投放车辆管理方面的义务。

四是规定了承租人义务。《办法》对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进行了约束性规定,并强调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六、《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对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办法》不作重复规定。《办法》主要对违法销售非机动车,非法改、加装非机动车,未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非机动车驾驶行为以及互联网自行车经营企业违规经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市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内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对自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手推车、板车等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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