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在《目录》内不予办理登记上牌我市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服务目录动态化管理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3-15
【媒体】不在《目录》内不予办理登记上牌我市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服务目录动态化管理
【媒体】不在《目录》内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我市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服务目录动态化管理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19-03-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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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的管理,确保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在我市有效实施。

据悉,当前我市正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服务目录动态化管理。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系统,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启动电动自行车服务目录与登记上牌管理系统对接,4月15日起,只有列入《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才可允许在我市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

我市电动自行车《目录》实现随时更新录入

3月15日之前,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已通过国家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型式试验报告和认证资质等有关内容通过书面或电子化方式提交给市市场监管部门,并对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国家标准与3C认证一致性的电动自行车,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纳入首批本市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型式试验报告等内容,将《目录》导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规定的车辆。

4月15日后,电动自行车《目录》实行随时更新录入,每季度汇总一次并对外公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目录管理规定(含录入、推送、公布、删除管理等),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服务目录动态化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办理登记上牌。

严格登记上牌管理,交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新国家标准发布的《目录》办理登记电动自行车业务,认真查验车辆品牌型号、重量、颜色、车架号、电机号、外形尺寸等参数,核对车辆合格证,车辆外观与《目录》车型图片一致。对不符合新国标要求和不在《目录》内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新国家标准实施前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继续有效,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老国标车型,购买符合新国家标准《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并办理登记上牌。

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置(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武汉市《第四批电动自行车目录》内的老国标电动自行车,设置45天的注册登记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标电动自行车将从《目录》中删除

新标准实施后,公安交管部门在登记上牌、道路交通执法中发现违标车辆的,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经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将从《目录》中删除该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并依法对违标车辆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查处。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应从《目录》中删除该型号的电动自行车,汇总通报交管部门,并依法对违标车辆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查处。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积极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依法处理消费者的诉求。新国标实施后,消费者购买到违标车辆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违法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无条件更换、退货。

经信部门要加强新国标的宣传、推广和解释工作,通过专家解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新国标,强化企业自律自管自治,落实有关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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