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13
【部门】《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
【部门】《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2-1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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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2007年,市政府出台政府规章《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进行规范,对规范制发“红头文件”,防止出台“奇葩”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相继出台,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2015年修订施行的《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和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我市原《规定》制定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当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需要,如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制定程序不够完善、审核审查程序不够清晰和科学、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相比原《规定》,《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

一是取消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事前审查程序。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职责弱化,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多、效率低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及省《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取消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事前审查程序,实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事后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二是强化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要求。将合法性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明确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部门办公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为保证审查质量,《办法》还规定了审查材料的报送要求、合法性审查的节点、形式和要求等。

三是增加了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制度。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评估和动态管理,《办法》专章对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提请制定机关重新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是加大了规范性文件监督力度。在内部监督方面,在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事前审查程序的同时,将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备案范围,实行备案审查,强化事后监督,及时纠错,并规定了对违法、越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以及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漏报、迟报、瞒报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情形的处理方式。在外部监督方面,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依法审查,及时反馈审查结果。

三、《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哪些新的要求?

一是强化了公众征求意见。明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开展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规定网络征求意见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同时,还明确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建立征求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二是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风险管控。为防范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和廉洁性风险,从源头消除不稳定因素和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将稳定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出具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三是把规范性文件解读作为刚性要求。明确起草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写解读材料,全面、准确地解读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主要特色、实施办法、办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发布时,应同步公布解读材料,及时传递政策意图。

四是明确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简易程序。明确有应急、紧急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立即施行临时性措施、依法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等特殊情形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简化征求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解读、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五是完善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需要长期执行的,应当予以明确标注;除需要长期执行的以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以及未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六是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管理“三统一”制度。为突显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行政公文的区别,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规”字号形式发布,并特别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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