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我省出台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国有资产不增值工资总额不能涨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1-24
【媒体】我省出台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国有资产不增值工资总额不能涨
【媒体】我省出台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有资产不增值工资总额不能涨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18-11-2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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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章鸽 通讯员陈维 曹妤)记者23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年1月1日起,全省国有企业将实行新的工资决定机制。《意见》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将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首要职责,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我省国企工资制度改革有哪些亮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称,国企工资由以前的“刚性增长”改为“能增能减”,将国企工资总额由以前同单一的经济效益挂钩改为同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政策、企业战略及薪酬策略、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一揽子因素联动。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他企业实行核准制,且企业自律机制越充分,政府放权越充分。

改革突出体现岗位价值,引导企业在分配过程中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由以前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国企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改为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这意味着企业的自主权更大了。企业应逐步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监督检查制度也将更严厉。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作出了系统规定,有利于更好形成监管合力。《意见》提出,实际执行工资总额超过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清算时,对超出预算部分不予认可,并在下年预算中扣减相应额度,同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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