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期)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6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2023年2月28日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三合嘉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贾岭村K3项目海伦国际一期第1、2号楼S1、S2号商业【座】/单元1层(21)(22)(23)(24)号2层(23)(24)(25)(26)号,依法对武汉三合嘉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3年2月28日,我局收到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23B5187),报告显示武汉三合嘉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检验结果为1.0,标准指标为≤0.5。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此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腊肉,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3月1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同时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二条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诉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武汉三合嘉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61.47元,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该公司在2023年2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进一步健全食品及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台账;2、组织人员对现有货物彻底排查,清理“三无”及过期产品,对不合格产品坚决清退;3、加强仓库管理,合理摆放,定期盘查。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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