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1-20
【部门】《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部门】《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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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7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对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的修改完善,并将重新制定形成的《办法》予以公布。现就《办法》进行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办法》

答: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户外广告规范和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原《办法》中一些规定已难以满足当前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办法》所确定的多部门分区块管理体制不顺;二是原《办法》规定的规划体系和制定程序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三是原有户外广告禁设规定相对宽松,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后出台的市容环境、城市容貌管理等本市地方性法规不相一致;四是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大型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多因情况复杂而难以操作,无法达到整治规范工作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巩固前期整治规范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规划编制责任分工,提高设置管理标准,强化执法措施,市政府决定重新制定《办法》。

二、如何实现户外广告统一规划

答:为了做到户外广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办法》结合管理工作实际,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管、交通、水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等基本规范要求和相关技术参数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的原则,重点明确了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具体规定是:市城管部门负责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其他主要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强调在指引和规划的制订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办法》同时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通过落实详细规划实现统一规范和监督全市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的目的。

三、户外广告如何审批

答:原《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不仅有市区层级划分、区域划分,设置载体不同其审批权限也有不同,审批管理体制较为复杂,也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办法》对审批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规定主城区和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由市城管部门审批,新城区户外广告由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户外广告的设置规范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新修订《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市容貌管理的客观需要,《办法》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载体、区域和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一是将学校、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优秀历史建筑和住宅建筑纳入户外广告禁设范围,将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纳入禁设情形。二是为展示城市生态景观和建筑景观,规定要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在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不含三环线)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三是考虑到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及全市性重大活动确有宣传需要,将原《办法》中禁止利用道路照明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修改为在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但仍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四是对新建商业建筑,规定设置墙面广告不得超过30%墙面面积,且其设置方案应当纳入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并与建筑立面同步施工。

五、对建筑物楼顶广告如何管理

答:近年来,本市建筑物楼顶广告改变建筑轮廓、遮挡建筑景观、影响城市天际线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亟待整治。2015年底以来,城管部门以整治违法楼顶广告为突破口,全面整治规范户外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改善了城市建筑景观。为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参考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做法,将建筑物顶部列为户外广告禁设区域。但考虑到产权单位的需要,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需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户外广告设施,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识的,若其建筑物外墙上不具备设置条件,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90米或者层数不超过30层时,可以在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一处本单位标识或者本建筑物楼宇标识。

六、法律责任有何变化

答:对于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一是细化了行政强制拆除和司法强制拆除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和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因此,《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可以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二是调整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罚款上限。依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罚款标准上限提高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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