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4-03-23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申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武房市[2002]198号)收悉。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1、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0户以上(含300户)800户以下的6元每平方米;评估户数在800户以上(含800户)为5元每平方米;以上标准可视情况上下浮动20%。
  2、房屋评估收费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房屋确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评估的,收费标准由评估个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评估私房按独立产权证一证一户计算,直管产、单位自管产房屋按住房租凭证一证一户计算。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即估价报告书)应报武汉市物价局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备案,未报备案的,其评估结果不得作为收费基数。
  四、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及鉴定机构方可执行本通知收费标准并按照《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武汉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方可收费。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七、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远城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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