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31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教科研机构:

现将《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政策和规定,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修订试行)

武汉市教育局

2023525


附件

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修订试行)

根据《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武汉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岗位设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经商市人社局同意,现对《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武人社发〔20175号)予以修订。

一、岗位等级和岗位名称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共分13个等级。

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四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二、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近2年来年度考核及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无教学责任事故发生。

2.具有现任教学段或其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取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工作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4.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5.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二)资历条件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三)业绩与综合素质条件

1.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分别由国家和省、市统一控制和管理。

2.拟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由主管部门组织岗位聘任考核,在对其德才表现、专业能力与拟聘岗位的匹配度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后办理岗位认定手续。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16条中的4条,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16条中的3条。

1)担任班主任或共青团干部工作累计满10年,并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班集体、文明班集体等称号;或兼任学科(专业)教学的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含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政教主任、教导主任、工会主席等)累计满10年,并获得区级及上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表彰奖励。中层干部以学校任职文或岗位聘书为准,校级干部以学校主管部门任职文为准。担任上述不同职务的任职时间段可合并计算。

2)任现岗位以来,经学校评议推荐,获得市级(副省级城市,下同)及以上表彰。

3)任现岗位以来,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获得结题证书;或主持完成技术(含精品课程资源)开发、咨询等项目或注册专利,解决行业企业技术问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明显。

4)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著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发行的教材或编著的教材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独立出版或承担一半以上撰写任务);或受聘参加高考命题。

5)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省级及以上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含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市级及以上职业教育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

6)任现岗位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专职教科研人员要求2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或论文、优质课(精品课)、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国家一级学会(行业协会)、全国职业教育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以上论文、课程、教学案例、教学设计等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发表刊物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专业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论文须为作者独自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

7)任现岗位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研、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技发明、哲学社会科学等奖励)。

8)任现岗位以来,获得教师教学能力比赛(班主任能力大赛)国家级、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市级及以上奖励。

9)任现岗位以来,承担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市及以上范围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教学课、学科讲座或教师培训不少于1次(专职教科研人员不少于2次)。

10)任现岗位以来,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开展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第二课堂、竞赛展演等方面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1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包括市教育局组织的在职教师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或积极参加企业实践,取得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职业技术(技能)证书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1+X”证书。

12)任现岗位以来,完成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1年及以上援疆援藏工作任务。

13)任现岗位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2次师德考核优秀。

14)任现岗位以来,每学年教育教学工作量超过学校同学科(专业)教师平均工作量,且教育教学质量在本校同层次班级中成绩突出,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5%以上。

15)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校企合作、提质培优、“1+X”证书制度实施等工作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16)任现岗位以来,自制的教具或开发的实习实训项目、设备、平台或数字化教学资源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4.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16条中的4条,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16条中的3条。

1)担任班主任或共青团干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班集体、文明班集体等称号;或兼任学科(专业)教学的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含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政教主任、教导主任、工会主席等)累计满10年,或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表彰奖励。中层干部以学校任职文或岗位聘书为准,校级干部以学校主管部门任职文为准。担任上述不同职务的任职时间段可合并计算。

2)任现岗位以来,经学校评议推荐,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

3)任现岗位以来,参加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获得结题证书;或参与完成技术(含精品课程资源)开发、咨询等项目;或注册专利,解决行业企业技术问题。

4)任现岗位以来,参与编著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发行的教材或编著的教材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独立出版或承担一半以上撰写任务)。

5)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省级及以上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含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区级及以上职业教育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

6)任现岗位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专职教科研人员至少2篇)或论文、优质课(精品课)、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在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国家一级学会(行业协会)、全国职业教育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或编撰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已公开发表(以上论文、课程、教学案例、教学设计等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发表刊物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专业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论文须为作者独自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

7)任现岗位以来,获得区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研、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技发明、哲学社会科学等奖励)。

8)任现岗位以来,获得教师教学能力比赛(班主任能力大赛)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区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9)任现岗位以来,承担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区及以上范围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教学课、学科讲座或教师培训不少于1次(专职教科研人员不少于2次)。

10)任现岗位以来,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开展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第二课堂、竞赛展演等方面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1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包括市教育局组织的在职教师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或积极参加企业实践,取得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职业技术(技能)证书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1+X”证书。

12)任现岗位以来,完成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1年及以上援疆援藏工作任务。

13)任现岗位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2次师德考核优秀。

14)任现岗位以来,每学年教育教学工作量超过学校同学科(专业)教师平均工作量,且教育教学质量在本校同层次班级中成绩突出,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5%以上。

15)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校企合作、提质培优、“1+X”证书制度实施等工作受到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16)任现岗位以来,自制的教具或开发的实习实训项目、设备、平台或数字化教学资源在区级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5.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十级至十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三、越级晋升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一般不予越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申请越级晋升,并且最多只能越级一次。越级晋升除具备上述岗位任职条件并且任现岗位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二)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中作出突出贡献,获评湖北省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楚天园丁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市政府津贴专家、黄鹤英才及以上称号。

(三)获得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授予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受到记大功奖励。

越级晋升由个人提交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专家考评、公示无异议,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由市人社局核准。

四、其他

(一)本条件适用于事业性质的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二)对教龄满30年或聘任现岗位满10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可减少1项条件,但只能用于1次岗位晋级。

(三)任现岗位指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对上述条件中未明确为任现岗位以来取得业绩或成果,只能用于1次岗位晋级。

(四)各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要求的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五)中等职业学校非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条件,可由各区、各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参照本区、本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制定。

(六)本文件自202361日起实施。20171月印发的《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武人社发〔20175号文)同时废止。

(七)本文件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023-05-31 08:58

各区教育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教科研机构:

现将《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政策和规定,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修订试行)

武汉市教育局

2023525


附件

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修订试行)

根据《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武汉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岗位设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经商市人社局同意,现对《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武人社发〔20175号)予以修订。

一、岗位等级和岗位名称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共分13个等级。

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四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二、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近2年来年度考核及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无教学责任事故发生。

2.具有现任教学段或其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取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工作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4.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5.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二)资历条件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三)业绩与综合素质条件

1.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分别由国家和省、市统一控制和管理。

2.拟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由主管部门组织岗位聘任考核,在对其德才表现、专业能力与拟聘岗位的匹配度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后办理岗位认定手续。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16条中的4条,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16条中的3条。

1)担任班主任或共青团干部工作累计满10年,并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班集体、文明班集体等称号;或兼任学科(专业)教学的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含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政教主任、教导主任、工会主席等)累计满10年,并获得区级及上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表彰奖励。中层干部以学校任职文或岗位聘书为准,校级干部以学校主管部门任职文为准。担任上述不同职务的任职时间段可合并计算。

2)任现岗位以来,经学校评议推荐,获得市级(副省级城市,下同)及以上表彰。

3)任现岗位以来,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获得结题证书;或主持完成技术(含精品课程资源)开发、咨询等项目或注册专利,解决行业企业技术问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明显。

4)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著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发行的教材或编著的教材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独立出版或承担一半以上撰写任务);或受聘参加高考命题。

5)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省级及以上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含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市级及以上职业教育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

6)任现岗位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专职教科研人员要求2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或论文、优质课(精品课)、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国家一级学会(行业协会)、全国职业教育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以上论文、课程、教学案例、教学设计等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发表刊物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专业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论文须为作者独自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

7)任现岗位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研、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技发明、哲学社会科学等奖励)。

8)任现岗位以来,获得教师教学能力比赛(班主任能力大赛)国家级、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市级及以上奖励。

9)任现岗位以来,承担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市及以上范围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教学课、学科讲座或教师培训不少于1次(专职教科研人员不少于2次)。

10)任现岗位以来,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开展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第二课堂、竞赛展演等方面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1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包括市教育局组织的在职教师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或积极参加企业实践,取得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职业技术(技能)证书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1+X”证书。

12)任现岗位以来,完成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1年及以上援疆援藏工作任务。

13)任现岗位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2次师德考核优秀。

14)任现岗位以来,每学年教育教学工作量超过学校同学科(专业)教师平均工作量,且教育教学质量在本校同层次班级中成绩突出,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5%以上。

15)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校企合作、提质培优、“1+X”证书制度实施等工作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16)任现岗位以来,自制的教具或开发的实习实训项目、设备、平台或数字化教学资源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4.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16条中的4条,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16条中的3条。

1)担任班主任或共青团干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班集体、文明班集体等称号;或兼任学科(专业)教学的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含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政教主任、教导主任、工会主席等)累计满10年,或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表彰奖励。中层干部以学校任职文或岗位聘书为准,校级干部以学校主管部门任职文为准。担任上述不同职务的任职时间段可合并计算。

2)任现岗位以来,经学校评议推荐,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

3)任现岗位以来,参加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获得结题证书;或参与完成技术(含精品课程资源)开发、咨询等项目;或注册专利,解决行业企业技术问题。

4)任现岗位以来,参与编著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发行的教材或编著的教材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独立出版或承担一半以上撰写任务)。

5)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省级及以上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含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区级及以上职业教育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

6)任现岗位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专职教科研人员至少2篇)或论文、优质课(精品课)、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在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国家一级学会(行业协会)、全国职业教育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或编撰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已公开发表(以上论文、课程、教学案例、教学设计等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发表刊物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专业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论文须为作者独自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

7)任现岗位以来,获得区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研、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技发明、哲学社会科学等奖励)。

8)任现岗位以来,获得教师教学能力比赛(班主任能力大赛)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区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9)任现岗位以来,承担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区及以上范围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教学课、学科讲座或教师培训不少于1次(专职教科研人员不少于2次)。

10)任现岗位以来,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开展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第二课堂、竞赛展演等方面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1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包括市教育局组织的在职教师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或积极参加企业实践,取得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职业技术(技能)证书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1+X”证书。

12)任现岗位以来,完成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1年及以上援疆援藏工作任务。

13)任现岗位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2次师德考核优秀。

14)任现岗位以来,每学年教育教学工作量超过学校同学科(专业)教师平均工作量,且教育教学质量在本校同层次班级中成绩突出,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5%以上。

15)任现岗位以来,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校企合作、提质培优、“1+X”证书制度实施等工作受到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16)任现岗位以来,自制的教具或开发的实习实训项目、设备、平台或数字化教学资源在区级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5.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十级至十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三、越级晋升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一般不予越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申请越级晋升,并且最多只能越级一次。越级晋升除具备上述岗位任职条件并且任现岗位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二)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中作出突出贡献,获评湖北省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楚天园丁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市政府津贴专家、黄鹤英才及以上称号。

(三)获得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授予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受到记大功奖励。

越级晋升由个人提交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专家考评、公示无异议,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由市人社局核准。

四、其他

(一)本条件适用于事业性质的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二)对教龄满30年或聘任现岗位满10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可减少1项条件,但只能用于1次岗位晋级。

(三)任现岗位指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对上述条件中未明确为任现岗位以来取得业绩或成果,只能用于1次岗位晋级。

(四)各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要求的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五)中等职业学校非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条件,可由各区、各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参照本区、本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制定。

(六)本文件自202361日起实施。20171月印发的《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武人社发〔20175号文)同时废止。

(七)本文件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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