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190176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2
关于对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190176号建议的答复

一、我市大学生居民医保费补缴事由

2015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2015〕76号),从2017年度开始,居民医保缴费将由分人群定额缴费调整为按比例缴费,即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上年度(n-2年,n指享受待遇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2015年度和2016年度我市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需要补缴才能达到国家规定,经测算,2015年度和2016年度应由居民个人补缴的费用标准为:按60元标准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12元,两年共计24元。2015、2016年度武汉市参保大学生年度缴费为60元,所以参照文件按每人每年补缴12元执行。2016年6月12日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下发了《关于补缴2015年度和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武人社险中心〔2016〕14号),市医保中心根据该文件通知要求在大学生高校工作群里将通知进行了转发。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过程

补缴通知下发后,各高校反响强烈。市医保中心于2019年1月3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了《关于居民医保2015年和2016年度医保费差额补缴影响待遇问题的紧急报告》,反映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部分居民已缴纳2019年居民医保费,但因欠缴2015和2016年度差额补缴的12元医保费而不能正常产生医保待遇资格的问题。针对反映的问题,市人社局于2019年1月4日召集社保经办机关有关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关于居民医保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是对2015年和2016年度差额补缴的12元居民医保费继续征收,由市社保中心全面负责,并协调省市相关部门按照医保基金审计要求抓好落实。二是对已缴纳2019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按照边保障边征收的原则,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其中,待遇保障由医保中心负责,差额补缴医保费的征收由社保中心负责。三是有关经办操作问题,社保中心、医保中心、信息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落实到位。

各社会经办机构按照处理意见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目前,我市大学生居民医保有关问题已解决。据了解,近期没有高校再反映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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