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博士资助对象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09-1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博士资助对象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博士研究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问题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9〕189号)、《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博士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武人〔200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博士资助对象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享受资助经费的博士必须是取得国家认可的博士毕业证、学位证。

(二)博士资助对象是指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博士,以及在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工作的博士研究人员。

(三)具备在研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在研项目,重点包括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光电子信息产业化项目、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加工产业化项目、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制造业信息化项目、机械制造与机电一体化等项目,以及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社会科学领域的项目。

二、申报资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说明博士的科研、开发方向、使用资助经费的目标以及博士的经济生活待遇,申请资助经费的标准;

(二)《博士生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本人近期登记照片两张;

(三)个人简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在研项目合同书;

(五)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一般不少于五年);

三、办理程序

(一)各单位组织有申请资助资格的博士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申请材料。

(二)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材料集中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管理处。

(三)市人社局调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给予资助。

(四)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2000元,连续资助三年。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部门

申报截止时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武汉市人社局市场管理处,电  话:027-85779536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803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8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博士研究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问题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9〕189号)、《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博士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武人〔200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博士资助对象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享受资助经费的博士必须是取得国家认可的博士毕业证、学位证。

(二)博士资助对象是指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博士,以及在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工作的博士研究人员。

(三)具备在研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在研项目,重点包括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光电子信息产业化项目、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加工产业化项目、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制造业信息化项目、机械制造与机电一体化等项目,以及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社会科学领域的项目。

二、申报资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说明博士的科研、开发方向、使用资助经费的目标以及博士的经济生活待遇,申请资助经费的标准;

(二)《博士生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本人近期登记照片两张;

(三)个人简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在研项目合同书;

(五)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一般不少于五年);

三、办理程序

(一)各单位组织有申请资助资格的博士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申请材料。

(二)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材料集中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管理处。

(三)市人社局调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给予资助。

(四)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2000元,连续资助三年。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部门

申报截止时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武汉市人社局市场管理处,电  话:027-85779536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803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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