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08-23
关于印发《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劳动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规范和完善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妥善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它岗位。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把握上述范围,不得将民办或营利性单位的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政府政策性规定的特殊安置群体。主要包括:

(一)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四)失地农民;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

第四条  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与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坚持总量控制、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动态管理等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重点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向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倾斜。

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界定,结合我市实际和需要,可设定以下9类25种公益性岗位: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与服务类,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协管、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管等2种岗位。

(二)基层“三农”工作协理与服务类,包括农业协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等2种岗位。

(三)基层医疗卫生协理与服务类,包括乡村基本公共卫生协理和计划生育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

(四)基层科教文体协理与服务类,设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服务协管1种岗位。

(五)基层法律协理与服务类,包括司法协理、民事调解协理等2种岗位。

(六)基层民政事务协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社区托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层助残协理、社区助残服务等5种岗位。

(七)基层市政及道路交通协理与服务类,包括道路交通协管、市容环境监督协理、城管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4种岗位。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协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协管、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等3种岗位。

(九)其他基层协理和服务工作类,目前暂定为信访协理、工会协理、公共自行车协管、青少年工作协理等4种岗位。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要突出重点、统筹有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当年城镇登记(或调查)失业率和全市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自然减员、就业离岗、岗位期满及岗位绩效评估等情况,测算下年度全市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计划规模,确定可供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将所需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列入年度政府就业专项经费预算。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报批制度。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根据纳入全市计划的25种公益性岗位范围,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原则,在每年8月底以前向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岗位开发使用申请报告,并填写《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1)。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接到《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发使用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和审批。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岗位开发使用单位联合下文,制定招聘方案,共同确定开发岗位规模、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与形式、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日常管理方式等,并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管理库。

未经申报审批、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要本着 “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具体做好组织招聘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实行个人申请、社区和街道(乡镇)核实、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相关部门组织考核(或考试)的办法。属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岗位申请,通过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审核后,进行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登记,经就业管理机构复核认定,纳入公益性岗位招聘范围。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参照相关人事考试规定组织实施,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进行招聘:

1、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主要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公开考试招聘办法。属市直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直部门和市就业管理机构共同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备案,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管理库,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到岗。对聘用后不到岗或到岗后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依次择优聘用原则,从原未聘用面试人员中,按序补聘并充实到岗。属区直部门开发的,由区直部门和区就业管理机构按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2、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投资开发的其他类岗位,主要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外的就业困难人员或者特殊安置群体,采取公开考试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属市直部门开发的,由市直部门和市就业管理机构根据报名人数情况,采取直接面试确定或推荐安置的办法进行。区直部门开发的岗位,由区直部门会同区就业管理机构,按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和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应在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对无异议者,方可办理上岗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特点,积极研究并逐步建立公益性岗位招聘考试职业资格制度。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市或区直部门服务窗口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合同式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见附件2)的签订、终止或解除,以及人员日常管理、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凡在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窗口工作的,原则上由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日常管理,并协助市、区各职能部门共同抓好培训和业务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设试用期,确需设试用期的,须在劳动合同中依法予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函告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户口迁到外地的;

(四)分配工作不能胜任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连续旷工1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增减变化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招聘和辞退等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在申报补贴资金时如实报告增、减情况。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签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555人员”(指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在公益性岗位上考核称职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八条  市、区就业管理机构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定期培训、创业指导等措施,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途径积极腾出公益性岗位。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招录(聘)有公益性岗位工作经历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待遇和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远城区为本区)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远城区为本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岗位补贴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应根据每种岗位的任务职责等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共同协商后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目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现在的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对今后新增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其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由政府开发且由企业营运、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岗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0%,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按计划新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安排在市直部门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直部门开发且从业人员安排到各社区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按季向市、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在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凡属市直部门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凡属区直部门服务窗口以及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统一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填写《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3)(一式五份)、《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纸质1份及电子表格)(一式五份),并备齐下述材料:

1、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附件4)(纸质2份及电子表格);

3、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复印件1份;

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完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在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拨付后,应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 “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记录”栏内,如实记载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按时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垫付当季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转至下一个季度继续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借此拖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或区人民政府,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经核实后,按同等数额扣减当年分配的就业资金。

市、区就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开展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人员待遇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网管理体系,实现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的适时信息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确保就业援助效果。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情况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公益性岗位人员登陆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劳动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规范和完善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妥善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它岗位。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把握上述范围,不得将民办或营利性单位的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政府政策性规定的特殊安置群体。主要包括:

(一)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四)失地农民;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

第四条  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与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坚持总量控制、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动态管理等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重点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向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倾斜。

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界定,结合我市实际和需要,可设定以下9类25种公益性岗位: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与服务类,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协管、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管等2种岗位。

(二)基层“三农”工作协理与服务类,包括农业协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等2种岗位。

(三)基层医疗卫生协理与服务类,包括乡村基本公共卫生协理和计划生育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

(四)基层科教文体协理与服务类,设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服务协管1种岗位。

(五)基层法律协理与服务类,包括司法协理、民事调解协理等2种岗位。

(六)基层民政事务协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社区托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层助残协理、社区助残服务等5种岗位。

(七)基层市政及道路交通协理与服务类,包括道路交通协管、市容环境监督协理、城管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4种岗位。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协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协管、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等3种岗位。

(九)其他基层协理和服务工作类,目前暂定为信访协理、工会协理、公共自行车协管、青少年工作协理等4种岗位。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要突出重点、统筹有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当年城镇登记(或调查)失业率和全市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自然减员、就业离岗、岗位期满及岗位绩效评估等情况,测算下年度全市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计划规模,确定可供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将所需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列入年度政府就业专项经费预算。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报批制度。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根据纳入全市计划的25种公益性岗位范围,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原则,在每年8月底以前向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岗位开发使用申请报告,并填写《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1)。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接到《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发使用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和审批。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岗位开发使用单位联合下文,制定招聘方案,共同确定开发岗位规模、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与形式、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日常管理方式等,并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管理库。

未经申报审批、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要本着 “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具体做好组织招聘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实行个人申请、社区和街道(乡镇)核实、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相关部门组织考核(或考试)的办法。属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岗位申请,通过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审核后,进行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登记,经就业管理机构复核认定,纳入公益性岗位招聘范围。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参照相关人事考试规定组织实施,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进行招聘:

1、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主要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公开考试招聘办法。属市直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直部门和市就业管理机构共同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备案,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管理库,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到岗。对聘用后不到岗或到岗后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依次择优聘用原则,从原未聘用面试人员中,按序补聘并充实到岗。属区直部门开发的,由区直部门和区就业管理机构按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2、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投资开发的其他类岗位,主要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外的就业困难人员或者特殊安置群体,采取公开考试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属市直部门开发的,由市直部门和市就业管理机构根据报名人数情况,采取直接面试确定或推荐安置的办法进行。区直部门开发的岗位,由区直部门会同区就业管理机构,按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和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应在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对无异议者,方可办理上岗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特点,积极研究并逐步建立公益性岗位招聘考试职业资格制度。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市或区直部门服务窗口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合同式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见附件2)的签订、终止或解除,以及人员日常管理、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凡在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窗口工作的,原则上由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日常管理,并协助市、区各职能部门共同抓好培训和业务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设试用期,确需设试用期的,须在劳动合同中依法予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函告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户口迁到外地的;

(四)分配工作不能胜任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连续旷工1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增减变化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招聘和辞退等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在申报补贴资金时如实报告增、减情况。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签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555人员”(指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在公益性岗位上考核称职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八条  市、区就业管理机构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定期培训、创业指导等措施,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途径积极腾出公益性岗位。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招录(聘)有公益性岗位工作经历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待遇和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远城区为本区)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远城区为本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岗位补贴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应根据每种岗位的任务职责等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共同协商后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目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现在的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对今后新增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其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由政府开发且由企业营运、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岗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0%,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按计划新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安排在市直部门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直部门开发且从业人员安排到各社区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按季向市、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在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凡属市直部门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凡属区直部门服务窗口以及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统一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填写《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3)(一式五份)、《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纸质1份及电子表格)(一式五份),并备齐下述材料:

1、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附件4)(纸质2份及电子表格);

3、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复印件1份;

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完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在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拨付后,应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 “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记录”栏内,如实记载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按时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垫付当季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转至下一个季度继续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借此拖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或区人民政府,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经核实后,按同等数额扣减当年分配的就业资金。

市、区就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开展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人员待遇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网管理体系,实现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的适时信息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确保就业援助效果。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情况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公益性岗位人员登陆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