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7-27
关于转发《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统计局、局相关处室:
为全面推行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省统计局决定在全省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现将《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5〕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统计法律事务
告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统计局:
  为全面深化法治统计建设,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湖北省统计局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范围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对象包括:
  (一)已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新申请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调查对象;
  (三)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应纳入联网直报平台但未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调查对象;
  (四)因企业合并拆分、经营范围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等原因导致统计法律事务发生变化的统计调查对象;
  (五)国家大型普查的普查对象。
  二、告知方式
  (一)对已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调查对象,可以由统计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召开报表布置会、培训会集中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参会人员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时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加盖单位印章后送指定的政府统计机构。对已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调查对象,在2015年年底前必须一次性送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今后各级统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再次送达。
  (二)对新申请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的调查对象,县级统计部门应当在调查对象入库后第一个上报期之前履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义务,由统计人员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统计报表制度等直接送达调查对象。
  (三)对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应纳入联网直报平台但未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调查对象和因企业合并拆分、经营范围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等原因导致统计法律事务发生变化的统计调查对象,县级统计部门必须及时履行法律事务告知义务,由统计人员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统计报表制度等直接送达调查对象。
  (四)对国家大型普查的普查对象,按照国家相关普查方案进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
  三、告知流程
  (一)制作文书。省统计局统一制作《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参考样式)》(附件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参考样式)》(附件二)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送达回证(参考样式)》(附件三),请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印制《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送达。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按照在地统计原则送达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统计工作机构或统计人员送达。送达工作人员必须确认统计调查对象完整接收《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并保存统计调查对象按要求填写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送达回证》。调查对象拒绝接受《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时,应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并由两名统计工作人员签字后,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留置调查对象住处或收发机构。
  (三)归档。《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由调查对象留存,《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由调查对象按要求填写,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之后交县级统计机构留存。县级统计机构做好《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发放记录,收集保管好《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送达回证》,并将回执中的相关信息登记备案,以便以后开展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不断完善统计治理体系,切实提高基础统计报表质量和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
  (二)建立机制,规范执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谋划,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形成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组织开展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重点做好告知书回执的签收、保存和归档工作。各县(市、区)统计局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送达后,对仍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要通过《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或《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催报查询;对仍未按期报送或不答复查询书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严肃查处。
  (三)注重宣传,强化督办
  各地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过程中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市州统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县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县级统计机构做好此项工作。省统计局将结合统计巡查、数据质量核查等方式,对各地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情况进行抽查。
  湖北省统计局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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