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8-14
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现制发本工作方案,请予以遵照执行。

 

 

              武汉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穿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针,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举措,完善了统计规则。《条例》的制定实施,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20号)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2020年)要求,加快依法行政、依法治统步伐,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统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统计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特别是《条例》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增强统计部门、统计工作者和全社会统计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增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我市经济发展现状,逐步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孟武康任组长、副巡视员董杰方任副组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法规处处长严春华任办公室主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条例》贯彻落实的实施工作。

(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2017年8月)

(二)加强《条例》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有效融合,网下宣传和网上宣传的有效联动,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形式,加强统计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宣传贯彻的影响力,扩大辐射面。

1.印制《条例》单行本。

(责任处室:法规处、办公室,完成时限:2017年8月)

2.在新闻媒体发表局领导署名文章。

(责任处室:法规处、综合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

3.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网言网语征集活动。

(牵头处室:机关党委,责任处室:法规处、综合处,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4.开辟法治宣传长廊。

(牵头处室:机关党委,责任处室:法规处、办公室,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5.举办法治宣传论坛活动。

(牵头处室:法规处,责任处室:办公室、综合处,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6.举办法治专题辅导讲座。

(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2017年8月)

7.开展广播电台或网络直播访谈。

(牵头处室:机关党委,责任处室:法规处、办公室、综合处,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8.出版宣传板报。

(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2017年8月)

9.利用统计开放日、12·4宪法日和统计法颁布日等重要时点,举办现场宣传。

(责任处室:法规处、综合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12月)

10.开展法律知识测试。

(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三)加强《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积极推进统计法律法规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普法宣传与业务工作开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贯穿到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

1.与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将《条例》列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学法计划。

(牵头处室:办公室,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市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推动市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统计培训班。

(牵头处室:政治处,责任处室:法规处、各业务处室,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3.局党组中心组每年学习统计法律法规至少2次。

(责任处室:机关党委,完成时限:长期)

4.编制培训教材,培训授课骨干。

(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

5.开展“万人次培训”计划。将统计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各处室对各对口部门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培训计划。

(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6.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学习。

(牵头处室:机关党委,责任处室:各处室,完成时限:长期)

(四)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健全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和统计法律法规等配套制度规定,完善数据采集、审核、修改全程留痕制度,实现数据生产全过程的可核查、可追溯,切实把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贯彻落实到统计工作全过程。

1.建立分专业、分岗位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和各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牵头处室:法规处,责任处室:各处室,完成时限:2017年9月)

2.加强数据质量网上监控。

(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数管中心,完成时限:长期)

3.开展日常核查和“双随机抽查”。

(牵头处室:法规处,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完成时限:长期)

4.建立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发布制度。

(责任处室:综合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

(五)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1.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完成时限:长期)

2.推进区级“双基”规范化建设、街乡镇“八有八化”和村级“五有五化”工作。

(责任处室:法规处、农村处,完成时限:长期)

3.加强诚信制度建设。

(牵头处室:法规处,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完成时限:长期)

(六)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强化监督问责,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

1.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

(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

2.根据《武汉市统计局行政权力下放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移交。

(责任处室:法规处、各业务处室,完成时限:长期)

3.建立数据质量追溯问责机制。

(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入推进。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要求,更是一项需要全系统共同努力才能做好的工作。全市各级统计机构要将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当前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中心工作,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做到领导要强、学习要透、立法要全、普法要广、执法要严、责任要实。

(二)结合实际,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学习宣传和贯彻落计划,创新方式方法,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统筹协调,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与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湖北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紧密结合起来,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与“七五”普法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学习效果,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督。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全面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职尽责,结合统计执法检查,加大以《条例》为重点内容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提高和维护《条例》的执行力和权威性,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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