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18
关于印发《武汉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武统规〔2018〕1号

各区(功能区)统计局(统计中心),市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武汉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8年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武法规审〔2018〕7号),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我局2008年公布的《市统计局关于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实施三步式程序办法》(武统字〔200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武汉市统计局

2018年4月13日


附件

 

武汉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实施部门

1

迟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迟报统计资料,并在催报通知书下达前主动予以补报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迟报统计资料,并在催报通知书下达后,按照时间要求予以补报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佰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以上捌仟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佰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

   二年内3次及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佰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不完整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检查发现后积极主动完善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1.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不完整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检查发现后依然未进行整改;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任何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检查发现后积极主动建立相关台帐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叁仟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任何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检查发现后依然未建立相关台帐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叁仟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罚款

被行政处罚后仍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3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视同拒报统计资料)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罚款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叁仟元罚款

被行政处罚后再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视同拒报统计资料)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叁仟元以上陆仟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或有以暴力或威胁等方式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的视同拒报统计资料)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陆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4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40%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佰元以下的罚款。

40%<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60%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佰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

60%<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0%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壹仟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0%以上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仟元以上肆仟元以下罚款。

被行政处罚后再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以上捌仟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5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张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5%以下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在一张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5%以上,30%以下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佰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张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佰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

在一张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仟元以上肆仟元以下罚款。

被行政处罚后再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以上捌仟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6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仟元以下罚款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仟元以上肆仟元以下罚款。

被行政处罚后再次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以上捌仟元以下罚款。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情节严重并造成社会影响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7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内容不完整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部分内容不真实,或者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仟元以上肆仟元以下罚款

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内容完全不真实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以上捌仟元以下罚款

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8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壹仟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

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仟元以上肆仟元以下罚款。

被行政处罚后再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以上捌仟元以下罚款。

使用暴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9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壹仟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致使部分资料灭失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贰仟元以上肆仟元以下罚款。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致使全部资料灭失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拾万元以上拾伍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以上捌仟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拾伍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10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罚款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罚款。

被行政处罚后再次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以上捌仟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情节严重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

11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壹仟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

    一般性违法案件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疑难、跨区或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壹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伍佰元罚款。

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壹仟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武汉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417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