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避免行政执法权滥用、自由裁量权过大,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规定。
一、关于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原条文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弹性幅度过大,中间性处罚细节区分不明。通过此次标准细化,对今后执法在操作上有更强指导性,于违法行为定性上也更为准确。
二、关于对“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不接受检查”的处罚,在《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中未有细化规定,此次补充了关于不配合调查询问的处罚,弥补了以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盲点。
三、关于对“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行政处罚”的标准细化,也改变了以往处罚“一刀切”的模式,让行政处罚对行政违法相对人相关违法行为后果有对应的不同层级的震慑效果,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
四、关于对“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贷款的行政处罚”,原条文规定已非常明确具体,没有处罚幅度,故对该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另行细化。
以上为对《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详细解读。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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