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20
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程序规定的必要性

  2015年7月21日,我市制定《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重新制定《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立法依据发生变化。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国务院《条例》施行后,我市相应的地方规章必须据此制定,体现立法有据。

二是全面贯彻《条例》规定精神的必然要求。国务院《条例》基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提出了一系列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尤其是在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规定。这些都必须在我市地方规章中全面贯彻。因此,对我市原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作简单修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需要按照《条例》规定精神,从体例到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予以重新制定

三是解决重大行政决策实践突出问题迫切需要。5年来,市政府加强决策目录管理,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有效提升,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但是,重大行政决策实践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识不强,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效果。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更加全面严格程序制度,不断增强政府决策的程序意识,提高政府公信力,为全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更好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国务院《条例》出台后,我们组成专班,抓紧开展《武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2019年11月,及时将草案制定纳入2020年立法计划。2020年初,专班工作人员通过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的《暂行条例》精神,深入总结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及其实践的成功经验,仔细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相关做法,形成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讨论稿)》。2020年4月17日,经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鲜明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细化程序操作,保证制度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为决策机关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草案共6章5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出了党的全面领导原则。草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根本性要求,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要求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须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草案通过“列举加排除”方式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草案列举了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以及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六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采用兜底条款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排除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外。

(三)优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阶段。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其中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草案还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中明确了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有关要求,即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决策草案形成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如果在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发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建议、决策机关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

(四)强化了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在实施监督方面,草案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多元监督制度,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在追责制度方面,草案规定了严格的追责制度,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其他参与主体、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的法律责任,特别规定了决策机关违反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附件: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