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0-09
【媒体】《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02号)(下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是《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186号)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距今已有12年,其中涉及停车设施建设的内容较少,不能为我市停车设施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是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在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普遍存在土地难找、审批难通过、投资难落实等困难和问题,为保障我市停车设施建设,有必要制定新的办法。

三是为切实解决市民“出行难”“停车难”的问题,在停车设施建设中,必须采取多元化措施扩大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充分利用居住区空地、地下空间等挖潜泊位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立体停车设施,鼓励在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二、《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中的职责如何规定?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停车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格局。

三、《办法》对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建设停车设施从专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审批、施工验收和系统管理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重点对停车设施的土地供应、项目申报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明确停车设施建设供地计划。一是规定停车设施建设计划由市、区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规定人流密集和停车困难的医院、老旧小区、旅游景区周边实行旧城改造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三是规定在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

(二)简化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程序。一是规定了建设临时停车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者相关综合议事协调机制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是规定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可按特种设备类申报。

(三)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退距要求。一是规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地上停车楼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低于周边现状既有保留建筑的退让红线距离。二是规定临景观要求较高的道路之外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减少建筑间距,但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四、《办法》对停车设施建设保障措施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住房建设部等部委文件精神,吸引社会资本、推进停车产业化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为此,《办法》鼓励拓宽停车设施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推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停车设施,并在土地供应、商业配建、规费减免、产权销售、财政补贴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以激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同时,《办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在监督保障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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