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补充说明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8
武汉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补充说明

一、关于部门收支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10383.49万元,比2016年增加2414.05万元,增长30.29%。主要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养老保险计提等。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0383.49万元。比2016年增加2414.05万元,增长30.29%。主要是离退人员人数增加及工资标准提高,在职人员计提缴纳养老保险。

二、关于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本部门使用的主要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如: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机关服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支出。

4.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等支出。

5.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6.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

7.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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