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12-31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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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解读

一、必要性

2006年5月,财政部印发《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以下简称《意见》)。2014年3月,武汉市财政局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武财行资〔2014〕158号)(以下简称《通知》)。《意见》和《通知》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如:《意见》明确“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通知》要求“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监管等制度、办法,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或挪用国有资产收入”。根据《意见》和《通知》要求,我局组织专班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清理,从自查清理的情况看,我局国有资产特别是公园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如经营范围杂乱有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未经审批且租期过长,租户选择及租金价格的形成未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和竞争择优的市场规则等。如何规范管理,既符合公园服务游人的宗旨,又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成为我局公园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经过近一年的调研论证,为了规范我局公园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非常有必要制定《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主要依据

制定本《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为:财政部印发《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武财行资〔2014〕15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名称

   “规定”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为贯彻某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原则要求、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规范性公文。我局使用“暂行规定”意为在一定时期内的暂时性行为规范,该“一定时期”是指目前公园均为差额拨款补助单位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类似规定的时期。

(二)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我局实施行业管理的市属企业。主要用于规范公园资产出租,同时也适用于局属单位资产出租行为。

(三)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精神、和《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规定,本《暂行规定》特别设置了关于经营范围限定的条款,明确公园资产出租不得开展的经营范围,该规定符合我局公园管理实际。具体规定为“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为公益性资产,其出租应符合单位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改变其规划功能,经营范围限定为配套服务。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禁止性场所,经营行为不得违反《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

(四)关于审批权限和程序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武财行资〔2014〕158号)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管理规定》明确了我局权限为审核,市财政局为审批,程序为局属单位申请——我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整个出租管理程序可概括“一批一备”,即审批出租申请和方案,备案出租合同。

(五)关于公开招租程序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均明确了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要求,但在具体实施层面尚未明确规定。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确保“三公”和体现“竞争和择优”,本《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以招标形式公开招租,以评估价为招租底价,其公告期限、发布渠道、竞租保证金、招租、竞租、评标等按《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

(六)关于资产出租收入管理

按照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局属单位须按规定上缴,并纳入单位预算统筹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按规定予以明确。

(七)关于监督管理职责

    我局计划财务处、公园处、机关党委具体承担对局属单位出租管理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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