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4-30
《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解读
解读单位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4-3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30 17:50 【 下载 】  字号:[ ]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湖北继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之后,再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下面,我们对《细则》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

一、细化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细则》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坚持责任追究与容错纠错相结合、失职照单问责与尽职照单免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细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规定

(一)细化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细则》规定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党委常委会成员应及时予以提醒或者按组织规定作出处理。支持纪律监委和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细化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规定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规定其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规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对不按规定履职的及时予以约谈批评或者按照地方政府组织规定作出处理。组织领导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三)明确地方党委委员会其它成员,包括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领导干部的职责。组织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协调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协调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加强舆论引导。

(四)细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职责。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推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体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导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推动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五)细化政府其它领导干部的职责。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职责,定期听取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部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队伍、装备建设,根据需要指挥、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三、细化考核考察规定

(一)增加了关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规定。规定上级党委和政府每两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一次。规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规定巡查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等部门。

(二)增加了考核时间规定和述职要求。规定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规定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应当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四、细化表彰奖励规定

(一)表彰奖励情形。《细则》规定对在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同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及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通报表扬情形。《细则》规定上级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连续3年位列前三名,市(州)连续3年、县(市、区,含直管市、神龙架林区)连续5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细化责任追究规定

(一)完善九种责任追究情形。《细则》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以及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等九种情形按照规定进行问责。

(二)细化从重、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规定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交办的有关事项不按规定落实等一种情形从重追究责任。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或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从轻、减轻追究责任。规定责任追究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三)细化不追究责任情形。执行上级错误的工作决定或者要求所导致,但提出过明确反对意见的。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且已就事故排查治理作出部署安排并督促落实的。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对责任追究做了衔接性的程序规定。规定问责工作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追究建议书后,依纪依法开展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有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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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湖北继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之后,再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下面,我们对《细则》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

一、细化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细则》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坚持责任追究与容错纠错相结合、失职照单问责与尽职照单免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细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规定

(一)细化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细则》规定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党委常委会成员应及时予以提醒或者按组织规定作出处理。支持纪律监委和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细化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规定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规定其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规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对不按规定履职的及时予以约谈批评或者按照地方政府组织规定作出处理。组织领导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三)明确地方党委委员会其它成员,包括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领导干部的职责。组织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协调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协调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加强舆论引导。

(四)细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职责。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推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体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导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推动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五)细化政府其它领导干部的职责。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职责,定期听取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部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队伍、装备建设,根据需要指挥、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三、细化考核考察规定

(一)增加了关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规定。规定上级党委和政府每两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一次。规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规定巡查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等部门。

(二)增加了考核时间规定和述职要求。规定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规定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应当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四、细化表彰奖励规定

(一)表彰奖励情形。《细则》规定对在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同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及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通报表扬情形。《细则》规定上级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连续3年位列前三名,市(州)连续3年、县(市、区,含直管市、神龙架林区)连续5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细化责任追究规定

(一)完善九种责任追究情形。《细则》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以及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等九种情形按照规定进行问责。

(二)细化从重、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规定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交办的有关事项不按规定落实等一种情形从重追究责任。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或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从轻、减轻追究责任。规定责任追究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三)细化不追究责任情形。执行上级错误的工作决定或者要求所导致,但提出过明确反对意见的。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且已就事故排查治理作出部署安排并督促落实的。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对责任追究做了衔接性的程序规定。规定问责工作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追究建议书后,依纪依法开展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有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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