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3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文件链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王晓东省长签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一、 修订背景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于2002年颁布施行,在保障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发电等方面综合效益,促进湖北防汛抗旱减灾、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已近20年,其制定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相继进行了修订。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治水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从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除水害兴水利的需求,转变为水利工程发挥效益和保障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需求。人民群众对水库功能的需求多样化和依赖程度提高,在水库安全运行、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都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水库在生态文明建设、水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亟需通过修订,衔接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变化,为新时代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水库防洪保安和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关法制保障。

二、修订主要依据

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正式将《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修订)》列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修订的主要依据包括: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

政策文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意见》(2018年),《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2013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降等报废工作通知》(2020年),《水利部办公厅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20年)等。

三、修订主要思路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根据《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所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中有关规定变化情况,对不相适应的条款予以调整;二是根据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建设新要求,强化水库安全管理和水资源、水域岸线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增加和完善相关条款;三是根据湖北省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情况,调整生态环境等政府相关部门涉及水库管理职责条款;四是根据水库管理和执法现实需要,完善处罚罚则,提高处罚标准;五是对于《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现阶段仍适用的条款不做调整。

四、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基本保持原有章节架构,仅对其中章节进行适当调整,原第五章的“水质保护”调整为“水资源保护”。全文共7章37条,与原《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7章33条相较,增加4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完善法律层面有关内容。本次修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的要求。一是完善了法律依据。主要是增加了2002年之后出台和修订的与水库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二是对照上位法完善了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了水库安全的责任主体等。三是规范统一了相关说法。依据水库大坝与防汛的相关技术规范,对部分专业名称的表述进行了校正。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设计洪水位”修改为“校核洪水位”;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蓄引水”修改为“蓄水”等。

2、调整机构改革和职责变更。2018年全省机构改革,调整优化了相应机构和职能,政府机构设置发生了较大变化,湖北省组建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应急管理厅等。《办法》中将国土、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表述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

3、强化水资源与水生态保护。为认真贯彻新时期水利工作治水方针,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不断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好水库水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七条增加了在水库管理范围、渠道水域内禁止性条款。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完善了水库集水区域水质污染的防治措施,保护与发展并重,强化可操作性。第三十条增加了违法造成水库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4、夯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水库安全管理关键是要夯实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水库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办法》细化了相关条款,压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如第六条第一款 “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洪保安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内的水库安全”,第三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等。

5、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办法》对水库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强化原有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水库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制度体系。如第七条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现行文件要求,对新建水库首次安全鉴定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第八~十一条明确了水库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计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权限。第九条明确了汛期水库的控制运用指标。第十三条明确了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工程安全监测、巡视检查、维修养护等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6、落实供水安全和管理要求。《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水库供水原则,水库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再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发电、养殖、交通、旅游等用水需要。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生态基流泄放要求,规定水库合理安排水库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7、加大违法处罚和行政处理力度。《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六条对危害水库工程安全和效能的行为行使处罚权,提高违法处罚额度和标准,完善相关处罚规定。


下面让我们一图读懂《办法》修订了哪些主要内容。



文件链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王晓东省长签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一、 修订背景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于2002年颁布施行,在保障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发电等方面综合效益,促进湖北防汛抗旱减灾、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已近20年,其制定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相继进行了修订。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治水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从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除水害兴水利的需求,转变为水利工程发挥效益和保障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需求。人民群众对水库功能的需求多样化和依赖程度提高,在水库安全运行、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都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水库在生态文明建设、水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亟需通过修订,衔接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变化,为新时代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水库防洪保安和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关法制保障。

二、修订主要依据

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正式将《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修订)》列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修订的主要依据包括: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

政策文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意见》(2018年),《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2013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降等报废工作通知》(2020年),《水利部办公厅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20年)等。

三、修订主要思路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根据《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所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中有关规定变化情况,对不相适应的条款予以调整;二是根据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建设新要求,强化水库安全管理和水资源、水域岸线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增加和完善相关条款;三是根据湖北省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情况,调整生态环境等政府相关部门涉及水库管理职责条款;四是根据水库管理和执法现实需要,完善处罚罚则,提高处罚标准;五是对于《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现阶段仍适用的条款不做调整。

四、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基本保持原有章节架构,仅对其中章节进行适当调整,原第五章的“水质保护”调整为“水资源保护”。全文共7章37条,与原《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7章33条相较,增加4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完善法律层面有关内容。本次修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的要求。一是完善了法律依据。主要是增加了2002年之后出台和修订的与水库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二是对照上位法完善了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了水库安全的责任主体等。三是规范统一了相关说法。依据水库大坝与防汛的相关技术规范,对部分专业名称的表述进行了校正。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设计洪水位”修改为“校核洪水位”;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蓄引水”修改为“蓄水”等。

2、调整机构改革和职责变更。2018年全省机构改革,调整优化了相应机构和职能,政府机构设置发生了较大变化,湖北省组建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应急管理厅等。《办法》中将国土、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表述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

3、强化水资源与水生态保护。为认真贯彻新时期水利工作治水方针,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不断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好水库水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七条增加了在水库管理范围、渠道水域内禁止性条款。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完善了水库集水区域水质污染的防治措施,保护与发展并重,强化可操作性。第三十条增加了违法造成水库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4、夯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水库安全管理关键是要夯实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水库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办法》细化了相关条款,压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如第六条第一款 “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洪保安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内的水库安全”,第三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等。

5、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办法》对水库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强化原有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水库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制度体系。如第七条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现行文件要求,对新建水库首次安全鉴定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第八~十一条明确了水库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计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权限。第九条明确了汛期水库的控制运用指标。第十三条明确了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工程安全监测、巡视检查、维修养护等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6、落实供水安全和管理要求。《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水库供水原则,水库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再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发电、养殖、交通、旅游等用水需要。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生态基流泄放要求,规定水库合理安排水库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7、加大违法处罚和行政处理力度。《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六条对危害水库工程安全和效能的行为行使处罚权,提高违法处罚额度和标准,完善相关处罚规定。


下面让我们一图读懂《办法》修订了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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