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8-30
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武发[2014]19号)精神,规范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打造阳光国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年度全面预算信息、年度财务决算信息、月度财务状况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是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出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以下重大信息:

  (一)年度全面预算信息

  1、按照《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2号)有关规定编制的主要预算指标:预算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应交税费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2、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预算、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预算以及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预算、重大投资预算、融资预算等;

  3、上一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决算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按照《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武国资发[2013]7号)有关规定,经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主要决算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及增长率、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以及主要产品生产销售、重点项目投资情况等;

  4、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

  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等。

  (三)月度财务状况信息:

  1、按照《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8号)有关规定,按月报送市国资委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月度融资额等;

  2、主要产品生产销售、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

  (四)“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五)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情况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

  2、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3、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订立重要合同、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改制改组情况、重大不良资产处置、重大未决诉讼、利润分配、金融衍生业务等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

  第八条  在公开的各项信息中,财务指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公开,“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情况等信息以集团本部为主体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企业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方式。企业年度全面预算信息、年度财务决算信息和月度财务状况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条  企业年度全面预算信息在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企业月度财务状况信息在次月20日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原则上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公开。涉及上市公司信息的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时间执行。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市国资委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三)涉及职工权益的信息通过工会或职代会公布;

  (四)在企业办公地点设置信息公开栏供职工群众查阅;

  (五)市国资委编制经济分析月报或专报;

  (六)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按规定不予提供,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业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三)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

  (五)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拟公开重大信息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草案;审议通过后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

  第十七条  企业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汇集企业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办理企业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企业未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敦促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在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虚假信息的,有权向市国资委举报。市国资委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权属企业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遵照集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08-30 17:24

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武发[2014]19号)精神,规范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打造阳光国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年度全面预算信息、年度财务决算信息、月度财务状况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是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出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以下重大信息:

  (一)年度全面预算信息

  1、按照《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2号)有关规定编制的主要预算指标:预算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应交税费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2、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预算、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预算以及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预算、重大投资预算、融资预算等;

  3、上一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决算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按照《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武国资发[2013]7号)有关规定,经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主要决算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及增长率、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以及主要产品生产销售、重点项目投资情况等;

  4、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

  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等。

  (三)月度财务状况信息:

  1、按照《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8号)有关规定,按月报送市国资委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月度融资额等;

  2、主要产品生产销售、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

  (四)“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五)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情况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

  2、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3、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订立重要合同、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改制改组情况、重大不良资产处置、重大未决诉讼、利润分配、金融衍生业务等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

  第八条  在公开的各项信息中,财务指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公开,“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情况等信息以集团本部为主体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企业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方式。企业年度全面预算信息、年度财务决算信息和月度财务状况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条  企业年度全面预算信息在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企业月度财务状况信息在次月20日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原则上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公开。涉及上市公司信息的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时间执行。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市国资委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三)涉及职工权益的信息通过工会或职代会公布;

  (四)在企业办公地点设置信息公开栏供职工群众查阅;

  (五)市国资委编制经济分析月报或专报;

  (六)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按规定不予提供,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业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三)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

  (五)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拟公开重大信息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草案;审议通过后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

  第十七条  企业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汇集企业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办理企业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企业未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敦促信息公开事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在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虚假信息的,有权向市国资委举报。市国资委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权属企业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遵照集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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