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455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5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455号提案的答复

一、关于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额度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指标额度的倾斜力度,在每年医疗费用结算和年终清算中,对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全额进行了兑付。并在每年医保额度的分配上,向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了倾斜。2019年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压力极大的情形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出预算明确将对社区医疗机构按其2018年实际支出增长10%进行分配,充分体现对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的决心与支持。今年,我们在制定总控方案时,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额度予以倾斜。

二、关于进一步拉大各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报销比例

我市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差距并不小,城乡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200元)较低,是二级医疗机构(400元)的50%、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的25%;支付比例(90%)较高,是二级医疗机构(70%)的1.3倍、三级医疗机构(60%)的1.5倍。

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摸底调研了全市紧密型医联体医疗服务情况,印发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医联体医保结算工作布置会,选择15家医联体单位开展以医联体为付费单位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医联体内打包支付结余留用。医联体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后,医联体内医疗机构作为医保服务整体单元,医保额度可打通使用。

三、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取消基本药物目录,直接与医保目录对接

实现基层医疗卫生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目前,武汉市各区及村卫生室已100%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提出,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90%。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卫通〔2019〕25号)、《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医改〔2019〕2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基本药物品规比例和使用金额比例均不低于60%”,“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比例须逐年提高”。

基本药物目录与医保目录不冲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提出,“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我市医保实施全省统一的药品和诊疗目录,目前使用的药品目录为国家医保局颁布的最新版本。在实施过程中,医保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目录未做单独限制,均使用全市统一的药品目录,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只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均按政策予以报销。

四、积极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2019年我局成立以来,我们积极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自2019年11月30日起,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一般诊疗费之外的医疗服务价格参照一级公立医院标准执行,据初步测算,调整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增加医疗服务项目收入2500余万元、增幅10.88%。二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将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从10元调至13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从5元调至8元。据初步测算,调整后,全市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收入预计将增加900余万元/年,村卫生室预计增加300余万元/年。下步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分级诊疗、有利于补齐医疗服务短板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助推基层医机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五、关于改革个人账户

2020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国家的要求是改革个人账户,并不是完全取消,同时要求探索建立门诊统筹。我市将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探索推进上述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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