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8
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执法记录仪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由刑侦大队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开展各种林业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各种行政强制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四)处置敏感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五) 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七)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七条 刑侦大队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 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科室负责人归档保存。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给武汉市森林公安局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十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纪委、法制、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十二 办法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