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区(分)局,登记中心: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简化办事流程、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局不动产登记“放管服”改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符合下述4种要求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可由申请人承诺,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死亡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未进行继承权公证情形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情况。
2.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未进行继承权公证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3.婚姻状况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未进行继承权公证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
4.小微企业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申请人为小微企业。
二、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需提交相应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构收到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当检查承诺书面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政务共享信息冲突,申请人签名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告知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修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附件5);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登记审核。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可对申请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询问,询问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审核
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登记机构将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登记申请材料按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时限进行登记审核。
四、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
登记机构每个月月底将对当月经核准适用承诺制登记案件进行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
(二)惩戒管理措施
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1.承诺事项不实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将违反承诺及不实承诺的申请人信息,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并视失信严重程度向“信用武汉”等平台推送,实施联合惩戒,支撑监管工作落实。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死亡证明)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亲属关系证明)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婚姻状况证明)
4.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5.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死亡证明)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未进行继承权公证情形下,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情况。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证明的内容
被继承人父亲或母亲已死亡。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本登记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不可由其他人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本登记机构可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本项继承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构可依法撤销已作出的继承登记,申请人对依据本项登记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登记机构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本登记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随本项继承事项公开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网上。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被继承人姓名 身份证号 ,¨其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已死亡,死亡时间 ;
¨其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 已死亡,死亡时间 ;
(二)申请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三)申请人确认满足登记机构告知的本项继承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亲属关系证明)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未进行继承权公证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本登记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不可由其他人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本登记机构可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本项继承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构可依法撤销已作出的继承登记,申请人对依据本项登记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登记机构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本登记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随本项继承事项公开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网上。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被继承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为 ;
(二)申请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三)申请人确认满足行政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婚姻状况证明)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婚姻状况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未进行继承权公证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证明的内容
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本登记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不可由其他人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本登记机构可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本项继承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构可依法撤销已作出的继承登记,申请人对依据本项登记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登记机构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本登记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随本项继承事项公开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网上。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二)被继承人姓名 身份证号 ,
其婚姻状况为¨已婚、¨未婚、¨离异,曾有 次婚姻,
¨第1次婚姻结婚时间 ,离婚时间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健在、¨配偶已故,死亡时间 ,
¨第2次婚姻结婚时间 ,离婚时间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健在、¨配偶已故,死亡时间 ,
¨第3次婚姻结婚时间 ,离婚时间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健在、¨配偶已故,死亡时间 ,
;
(二)申请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三)申请人确认满足行政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4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
经审查,申请人 ,身份证号 ,就不动产登记中 证明所做承诺,不能满足下列条件(选择):
(一)申请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申请人没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人真实承诺或提供真实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没有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申请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承诺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现予以告知。请按照本项目审批的一般程序规定,携相关证明材料到审批窗口办理。
行政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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