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27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21〕21号)(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于2015年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5〕10号),在强化老年居民托底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机制不强等问题。同时,武政规〔2015〕10号文5年执行期已满,需要重新修订。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人社局成立工作专班,结合省最新文件精神,牵头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多次向有关市直部门和各区征求意见建议。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意见,市人社局对《实施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30日,市政府第177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意见》。12月15日,《实施意见》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总体保持了武政规〔2015〕10号文的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建立个人账户、待遇确定及调整机制、待遇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与监督、经办服务、组织领导等10个方面,重点就贯彻新精神新要求、衔接新政策新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项目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确定、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方法。引导和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的依据和决策机制。调整依据为: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决策机制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后实施,并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了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让参保人员有更多的缴费档次选择。从2022年起,每年最低标准为400元,最高标准为6000元,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四)强化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人社、财政、税务、民政、残联等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参保登记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和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宣传咨询等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保费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政府补助资金,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等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主要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和其他贫困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

(五)对其他四个方面进行了微调。一是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文件精神,将“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纳入参保范围。二是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的调整采取阶梯式分段调整方式,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含15年)的,按照每满1年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计算确定;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按照每满1年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引导和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三是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让城乡老年居民共享发展成果。四是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标准由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调整为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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