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24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和规避公积金贷款风险,提高公积金贷款资产质量,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武汉地区公积金贷款实际情况,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对公积金贷款的信用审核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信用审核标准具体如下: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以及个人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呆账、欠费、欠税、资产处置、行政处罚、账户冻结、保证人代偿” 和“强制执行记录”等情形的;

(二)贷款、贷记卡逾期所欠款项尚未还清的;

(三)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显示,连续逾期(透支)达到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6次及以上的;

(四)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最近60个月还款记录显示,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12次及以上的。

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评定为B级和C级的借款人及配偶,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逾期记录,但未达到前述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在补充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等贷款资料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国家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还清的,在签署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四、借款人及配偶的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透支)记录超过前述规定条件,但全部因未缴纳年费所致,由发卡行出具相关证明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在遵循以上信用审核标准的同时,还应同时符合该笔商业住房贷款近12个月内无逾期还款记录(以人行征信报告为准)。

六、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标准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原《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2〕47号)同时废止。

相关名词解释:

1.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逾期:指单笔贷款或单张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月份均有逾期记录。

2.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指单笔贷款、单张贷记卡、单张准贷记卡所有的逾期记录累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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