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公租房保障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28
关于明确公租房保障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公租房管理相关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制发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的通知》,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进行调整。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收入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租金减幅;对租赁补贴家庭按照其保障人口、补贴系数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和标准补贴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

2.《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及其修改决定(武政规[2017]58号、武政规[2018]20号)中关于保障标准的规定。

3.《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武防指[2020]95号)中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830元的规定。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5号)中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低收入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应明确我市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其中,中心城区实行统一准入标准,经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000元,单人户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不超过3500元;住房标准为城镇居民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本市无房;货币化补贴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月,补贴面积为16平方米,单人户家庭为24平方米,每个家庭租赁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参照中心城区准入标准确定本区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二)实物配租家庭租金缴交标准

按照武政规﹝2020﹞3号文件规定,实物配租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收入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租金减幅。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30元(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其租金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由政府承担。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830元低于1660元(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其租金按照项目评定租金的30%收取。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0元的,其租金按照项目评定租金的70%收取。

4.符合《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五十三条租金缴交就低不就高情形的,按照就低原则执行。

(三)租赁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保障家庭人口、补贴系数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和标准补贴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30元(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补贴系数为1.0。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830元低于1660元(低收入保障标准)的,补贴系数为0.8。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4。

4.外来务工人员对申请人本人发放,补贴系数为0.4。

5.本通知生效前已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符合《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五十三条租赁补贴总额就高不就低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上列实物配租家庭租金缴交标准第4条、租赁补贴标准第5条规定,是相校武政规﹝2014﹞11号文件,武政规﹝2020﹞3号文件调整了实物配租的租金缴交方式,由“租补分离、先缴后补”调整为直接给予一定幅度的租金减幅,公租房保障的档次由五档调整为三档。在此调整过程中,为维护公租房保障家庭切身利益,避免个别家庭因为调整租金缴交方式或保障档次而增加租金支出或减少租赁补贴,明确政策衔接过程中的实施原则。

(二)本通知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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