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暂行办法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8-30
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暂行办法

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掌握出资企业资产运营质量和效果,完善经济运行动态监测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对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是指以企业日常经济运行活动为基础,对企业经济运行质量、效益进行统计、系统分析以及预测预警的过程,具体包括: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企业经济运行指标监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企业经济运行调度。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建立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库和基本情况数据库,负责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结果的分析运用、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控及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以财务、资产、金融、投资、项目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的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工作体系,指定或成立专门部门指导所属各级子企业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企业财务快报监测

  第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体系,按月对企业财务快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结合企业以前年度财务快报数据和全国同类城市、同行业企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  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体系包括:企业财务快报报表(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库等。

  第八条  企业财务快报报表的编报范围是企业集团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二级以上国有全资及控股子企业,重点三级企业一并报送。

  对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贡献占比在10%以上及对全市国有经济运行监测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参股企业也应纳入编报范围。

  上述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财务快报报表数据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三项费用、利润总额、净利润、上交税费、固定资产投资额、职工薪酬等47项指标。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务快报软件统一格式,按月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财务快报报表、本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国有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分户财务快报报表(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填报)、重点三级子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分户财务快报报表,并于次月9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以企业财务快报报表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库。

  第三章  企业经济运行指标监测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产业特点,建立企业经济运行指标监测体系,按季实施监测、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经济运行指标监测体系包括经济运行指标数据表(附件2)、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

  第十四条  企业经济运行指标数据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编报范围与财务快报编报范围一致。

  第十五条  经济运行指标包括:

  (一)共性指标。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及分类、企业本部费用、企业职工工资、经营性现金流、投资项目、月度融资额及余额、财政资金投入、业务板块数据等。

  (二)个性指标。包括城建投融资企业土地储备整理及出让、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公共服务企业主要业务数据、运营成本数据及公交场站综合开发数据等。

  第十六条  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要结合财务快报数据和经济运行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对企业投融资、主业经营、市场拓展、项目建设、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经济运行特点进行分析研判。运用比较分析法,强化趋势分析、同业分析、预算差异分析。运用因素分析法,通过定基替代和连环替代,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分析报告编报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应注重加强对标分析,选取全国同类城市、同行业企业经济运行数据进行比较,企业所选取的对标数据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季编制经济运行指标数据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本部工资总额和融资数据统计表按月报送),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以企业上报的财务快报等数据为基础,编制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手册;每季度依据企业上报的经济运行指标数据和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进行深度分析,并及时对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进行更新。

  第四章  企业财务风险预警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以企业上报的财务快报数据、经济运行指标数据为基础,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按季度监测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发布财务风险预警结果,指导企业提出

  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包括盈利能力风险、债务风险、现金流风险、成本控制风险四大类风险,按城建投融资企业、产业投资公司及产业集团、公共服务企业分别设置10个财务风险预警指标(附件4)。

  第二十二条  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实行百分制,按照每个指标的权重,采用企业实际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的办法,各单项测评指标得分合计即为企业财务风险指标测评汇总结果。测评汇总结果划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最差值六个区间,对应测评总分为100分、80-100分、60-80分、50-60分、40-50分、40分以下。

  第二十三条  财务风险预警指标编报范围是企业及其重点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财务风险指标测评汇总结果,将企业分为一般关注企业(50-60分)、重点关注企业(40-50分)、重点监控企业(40分以下),分别用蓝灯、黄灯、红灯实施预警。

  对于亮蓝灯企业,市国资委根据财务风险状况提示企业加强日常管控,要求企业说明原因,指导协助企业消除财务风险。

  对于亮黄灯企业,企业应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明确投资、融资、担保、捐赠、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等重大事项的控制措施,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采取现场调研、持续监控、跟踪服务等措施协助企业控制财务风险。

  对于亮红灯企业,企业应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明确投资、融资、担保、捐赠、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等重大事项的压缩目标,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市国资委通过约谈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委派财税顾问指导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协调解决生产经营重点难点问题等方式,协助企业降低财务风险。

  第五章  企业经济运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经济运行例会制度和经济运行重点专题调研制度,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科学判断经济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国资监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经济运行例会制度包括月度经济运行分析会、季度经济运行调度会和年度经济运行总结会。每月根据经济运行总体分析结果选取若干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座谈。每季度根据行业经济运行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分专题进行调度和分析。每年结合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对全年经济运行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经济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经济运行重点专题调研制度包括有针对性、不定期地开展经济运行专题调研,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变化、重点经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行业板块及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工作台账,按季对企业报送的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工作简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经济运行动态监测考核评价制度,结合企业全年财务快报监测、经济运行指标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经济运行调研分析的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以及经济运行工作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08-30 17:19

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掌握出资企业资产运营质量和效果,完善经济运行动态监测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对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是指以企业日常经济运行活动为基础,对企业经济运行质量、效益进行统计、系统分析以及预测预警的过程,具体包括: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企业经济运行指标监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企业经济运行调度。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建立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库和基本情况数据库,负责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结果的分析运用、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控及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以财务、资产、金融、投资、项目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的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工作体系,指定或成立专门部门指导所属各级子企业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企业财务快报监测

  第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体系,按月对企业财务快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结合企业以前年度财务快报数据和全国同类城市、同行业企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  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体系包括:企业财务快报报表(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库等。

  第八条  企业财务快报报表的编报范围是企业集团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二级以上国有全资及控股子企业,重点三级企业一并报送。

  对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贡献占比在10%以上及对全市国有经济运行监测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参股企业也应纳入编报范围。

  上述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财务快报报表数据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三项费用、利润总额、净利润、上交税费、固定资产投资额、职工薪酬等47项指标。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务快报软件统一格式,按月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财务快报报表、本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国有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分户财务快报报表(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填报)、重点三级子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分户财务快报报表,并于次月9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以企业财务快报报表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库。

  第三章  企业经济运行指标监测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产业特点,建立企业经济运行指标监测体系,按季实施监测、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经济运行指标监测体系包括经济运行指标数据表(附件2)、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

  第十四条  企业经济运行指标数据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编报范围与财务快报编报范围一致。

  第十五条  经济运行指标包括:

  (一)共性指标。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及分类、企业本部费用、企业职工工资、经营性现金流、投资项目、月度融资额及余额、财政资金投入、业务板块数据等。

  (二)个性指标。包括城建投融资企业土地储备整理及出让、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公共服务企业主要业务数据、运营成本数据及公交场站综合开发数据等。

  第十六条  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要结合财务快报数据和经济运行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对企业投融资、主业经营、市场拓展、项目建设、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经济运行特点进行分析研判。运用比较分析法,强化趋势分析、同业分析、预算差异分析。运用因素分析法,通过定基替代和连环替代,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分析报告编报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应注重加强对标分析,选取全国同类城市、同行业企业经济运行数据进行比较,企业所选取的对标数据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季编制经济运行指标数据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本部工资总额和融资数据统计表按月报送),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以企业上报的财务快报等数据为基础,编制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手册;每季度依据企业上报的经济运行指标数据和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进行深度分析,并及时对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进行更新。

  第四章  企业财务风险预警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以企业上报的财务快报数据、经济运行指标数据为基础,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按季度监测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发布财务风险预警结果,指导企业提出

  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包括盈利能力风险、债务风险、现金流风险、成本控制风险四大类风险,按城建投融资企业、产业投资公司及产业集团、公共服务企业分别设置10个财务风险预警指标(附件4)。

  第二十二条  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实行百分制,按照每个指标的权重,采用企业实际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的办法,各单项测评指标得分合计即为企业财务风险指标测评汇总结果。测评汇总结果划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最差值六个区间,对应测评总分为100分、80-100分、60-80分、50-60分、40-50分、40分以下。

  第二十三条  财务风险预警指标编报范围是企业及其重点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财务风险指标测评汇总结果,将企业分为一般关注企业(50-60分)、重点关注企业(40-50分)、重点监控企业(40分以下),分别用蓝灯、黄灯、红灯实施预警。

  对于亮蓝灯企业,市国资委根据财务风险状况提示企业加强日常管控,要求企业说明原因,指导协助企业消除财务风险。

  对于亮黄灯企业,企业应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明确投资、融资、担保、捐赠、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等重大事项的控制措施,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采取现场调研、持续监控、跟踪服务等措施协助企业控制财务风险。

  对于亮红灯企业,企业应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明确投资、融资、担保、捐赠、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等重大事项的压缩目标,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市国资委通过约谈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委派财税顾问指导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协调解决生产经营重点难点问题等方式,协助企业降低财务风险。

  第五章  企业经济运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经济运行例会制度和经济运行重点专题调研制度,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科学判断经济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国资监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经济运行例会制度包括月度经济运行分析会、季度经济运行调度会和年度经济运行总结会。每月根据经济运行总体分析结果选取若干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座谈。每季度根据行业经济运行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分专题进行调度和分析。每年结合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对全年经济运行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经济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经济运行重点专题调研制度包括有针对性、不定期地开展经济运行专题调研,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变化、重点经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行业板块及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工作台账,按季对企业报送的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工作简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经济运行动态监测考核评价制度,结合企业全年财务快报监测、经济运行指标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经济运行调研分析的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以及经济运行工作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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