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0484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30
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0484号提案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吸烟区”设置与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烟草和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2003年5月21日,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的192个成员国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国际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标志着烟草控制已经走向以国际法为依据的全球控烟,我国成为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按照《公约》第8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实施准则,需要在特定空间或环境完全消除吸烟和烟草烟雾。有科学和其它方面的确凿证据显示,室内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这些技术方法都不能完全防止烟草烟雾。

2020年1月1日起,《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针对提案中所提建议的第一条“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吸烟区’设置的标准化文件,以及规范实施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应该与‘禁止吸烟’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及奖惩措施”,以及第三条“对于室外公共场所,如公园、公共厕所、大型建筑外、车站候车处、商场市场门外等地方,应设置有明显标识的‘ 吸烟区’,并放置烟灰缸、垃圾箱等器具”,《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吸烟点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点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四)配置烟灰缸等器具。”

针对贵提案中所提建议的第二条:“对于室内公共场所,如火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厅、长途汽车站候车站,甚至火车高铁车厢内等,可根据容纳人数的多少,设置具有通风系统的“吸烟室”若干,并应有显著的标识、标志和导引指示等设施”,我们提出不同意见。理由如下:这一提议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三部分第八条第二款(“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在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其它措施,以防止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和现行的《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强化舆论宣传,通过控烟联席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各区各部门加大公共场所控烟宣传力度,强化吸烟区设置,进一步完善控烟环境。

再次感谢委员们对我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全市控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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