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25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环东湖周边

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城市能级和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我局制定《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环东湖周边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2《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环东湖周边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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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能级及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  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在供地前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建筑方案报审阶段,参照城市设计方案的相关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非市政类),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高水平的比选报建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条  滨水、临山及临城市主干路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滨水、临山及临城市主干路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0米。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主干路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  住宅建筑最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且层数不得低于4层,单户户型不得同时具备住宅建筑首层空间和顶层空间。住宅建筑户外绿地空间应保证公共性,不应设置围墙、围栏等设施。

第五条  地上计容住宅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项目,住宅建筑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设施)。地上计容住宅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项目,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设施);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设施)。

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下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2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每个建筑高度层次的建筑栋数不少于总建筑栋数的20%,且不少于2栋。

第六条  滨水、临山及临城市主干路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27米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立面应简洁美观,住宅建筑阳台须按封闭阳台设计,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

第八条  住宅建筑色彩应当符合暖白灰橙的城市主色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栋数超过10栋的住宅项目,宜结合群体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之间或组团间进行色彩分区规划。

第九条  住宅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注重屋顶设计。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高层住宅建筑屋顶造型应有所变化,可采用退台、收分等形式。平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第五立面,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

第十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其临道路侧的退界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


附录

1.一线建筑:是指项目地块内滨水、临山及沿城市主干路一侧布局的第一排建筑。

2.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临山的建筑,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最高点的高度。

3.条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者等于2,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建筑。

    4.面宽: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附表

城市重要区域

编号

城市重要区域

1

两江四岸地区

主城区长江、汉江两岸沿线一线街坊或150米以内的区域。

2

湖泊周边地区

东湖、南湖、沙湖、墨水湖等湖泊周边一个街坊或湖泊蓝线120米以内的区域。

3

城市重要功能区

二七沿江商务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汉正街中央商务区、四新会展商务区、武滨江商务区、青山滨江商务区、杨春湖商务区等重点功能区。

4

历史风貌区、风景

名胜区

汉口历史风貌区、武昌古城、汉阳古城、青山红房子片等历史风貌区;东湖风景名胜区。

5

城市主干路沿线及节点地区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干路红线以外两侧一个街坊或不少于120米的区域;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武汉火车站、洪山广场、鲁巷广场等节点区域。

6

其他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的重要区域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环东湖

周边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武昌分局、洪山分局、青山分局、东湖分局、东湖开发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武汉市环东湖周边地区项目建设,加强空间风貌景观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环东湖周边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环东湖周边地区,是指东湖风景名胜区以外,北至团结大道,西至沙湖大道,南至武珞路、雄楚大道,东至光谷三路、严西湖围合的区域。环东湖周边地区的规划编制、审批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

二、强化半边山水半边城的城湖空间意向。南岸地区强化山城融合景观,以教育科研、文化旅游功能为主;东岸地区强化自然生态本底,以文化旅游、自然休闲功能为主;西北岸地区强化现代城市风貌,以公共及商业服务功能为主。

三、推进环东湖周边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全覆盖,立足各岸线景观特质,重点明确滨湖天际线、用地功能、建筑风貌等控制要求,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强化功能引导。环东湖周边地区临湖第一个街坊,应优先布局公共建筑,提升滨湖岸线的公共开放性,并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体量及风貌。

五、加强重要视点管控。环东湖周边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论证和建筑方案审批阶段,应选取东湖鹅咀、沙滩浴场、全景广场、东湖宾馆、苍柏园、总观园、刘备郊天坛、清河桥、武汉大学北门、九女墩、风光村、落雁景区芦洲古渡等十二个经典视点进行实景三维分析。周边有标志性建筑、重要桥梁、景观大道、城市环线、重要地上轨道等空间的,应在上述区域补充选取视点进行实景三维分析。

六、强化垂湖景观及绿化渗透。通过增加立体绿化、完善慢行系统等方式,提高主要垂湖道路中线两侧100米进深范围内的绿化覆盖率及公共开放性,形成沿楚汉路、洪山路、黄鹂路、徐东大街、罗家港路、礼和路、杨春湖路、花城大道、喻家湖路、鲁磨路、尚文路、卓刀泉北路的垂湖绿色廊道。

七、保护环东湖南岸地区山脊线的完整性。以沙滩浴场、东湖宾馆、苍柏园、清河桥为视点,确保环东湖南岸地区新建建筑透视高度不突破磨山、狮子山、珞珈山、封都山、猴山、虎口山、斧头山、风筝山、大团山、毕家山、太渔山、吹笛山、南望山、喻家山、马鞍山、刺山的山脊线高度。

八、强化环东湖东岸地区自然生态景观风貌管控。严格落实生态底线区、生态发展区相关规定或要求。以东湖鹅咀、苍柏园、刘备郊天坛为视点,确保环东湖东岸地区新建建筑透视高度不突破自然山林冠线。

九、环东湖周边地区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及建筑高度15米以上非开发类建设项目,应在规划设计条件论证和建筑方案审批阶段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非重点管控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经专家会评审通过后,在规划设计条件论证和建筑方案审批阶段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十、严格落实《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省政府令第393号)相关要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加强建筑性质、建筑高度规划管控。

十一、环东湖周边地区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本意见相关要求的,经专家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议。

十二、在本意见执行之日前,已经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按照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并在建筑方案审批阶段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附图

环东湖周边地区管控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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