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及其直属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市级园林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及其直属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执法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监督检查情况;
(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二)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三)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十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务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局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对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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