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3月21日市园林和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2年3月29日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和《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资〔2021〕354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局属单位经批准后,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出租形式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符合单位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改变其规划和规定功能,具体分为配套服务类(即黄鹤楼、动物园、中山公园、解放公园、月湖公园、沙湖公园、龟山公园、奇石馆等8个公园出租类)、办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城镇住宅登记的经营出租类(即科研院、林业工作站、建管站、绿服中心、防火中心等5个单位出租类)。
公园出租经营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
(二)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三)合同期间将租赁资产分租、转租、转让和转借,改变建筑结构、影响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装修等,合同到期未经重新报批就直接进行续签;
(四)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由局属单位或其委托的招租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公开招租。局公园处负责8个局属公园类单位、局办公室负责其他5个局属单位的出租监管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系统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通信基站及其他单一来源等特殊要求的,经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核同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某些特殊资产和经营项目(如有特定经营要求的项目、规模过小〈年租金3万元及以下〉且不适宜打包出租的项目等)确实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申报单位可另行制定招租办法,但具体招租办法应当以竞争方式选择承租人,报局责任监管处室审核、局领导批准。
第二章 对外出租操作流程
第六条 局属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手续。未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一)局属单位申请。申请资产出租的局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单据》;
2、局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3、出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包含影响出租底价形成的评估过程),资产权属证明(没有相关证照的资产需在招租发布中进行说明)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批。出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单项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或者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申报单位应在审批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市财政局资产系统内上报备案。
1、黄鹤楼、动物园、中山公园、解放公园、月湖公园、沙湖公园、龟山公园、奇石馆等8家局属公园提出申请后,由局公园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涉及动物资产出租的由局公园处商野保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会签后报局分管公园工作的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
2、科研院、林业工作站、建管站、绿服中心、防火中心等5个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会签后报局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
(三)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出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单项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统一拟文,分别报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报市财政局审批。申报单位应在审批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市财政局资产系统内上报备案。
1、黄鹤楼、动物园、中山公园、解放公园、月湖公园、沙湖公园、龟山公园、奇石馆等8家局属公园提出申请后,由局公园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涉及动物资产出租的由局公园处商野保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拟文、公园处会签,报局分管公园工作的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报市财政局审批。
2、科研院、林业工作站、建管站、绿服中心、防火中心等5个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拟文、办公室会签,报局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公告。局属单位或招租代理机构需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埠党报或其他有类似影响力的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文件中应披露关于拟出租资产的基本信息。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投标人须按招租公告和招租文件的要求登记报名和递交投标文件,局属单位或招租代理机构按先后顺序对竞标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和竞标文件的保密工作。
(三)评标。局属单位或招租代理机构按规定和程序成立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拟承租人。评标委员会由局属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的设定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其中综合评分因素中“招租价格”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不低于60%。
(四)中标确认。招租代理机构应在竞标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公示招租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局属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经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局属单位应在出租事项经批准后,于60日内将所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并将文本扫描件在市财政局资产系统内上报备案。
(六)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局属单位可进行新一轮公开招租,并与新的中标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新的租赁合同须在前一个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履行。
(七)租赁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应当办理报备手续。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直接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局属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承租资产不得分租转租、功能不得变更、经营范围不得扩大,一律不得新改扩建,不得进行改变建筑物结构、影响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装修,并明确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及其处置办法、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添附资产归属等。
第九条中标人签订合同需同时签订履约承诺书。履约承诺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市园林和林业局机关、局属单位、招租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标活动;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标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标前申明并回避。
第十一条 局属单位应加强和规范租赁资产的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租赁资产管理台账,妥善保管资产权证、租赁合同、往来函件、往来款项等相关资料,及时掌握租赁资产的履约情况,为租赁资产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档案。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园林和林业局计财处组织对局属单位资产出租、租赁合同履行、租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并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管理情况纳入全局系统绩效考评;局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局属单位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武园林规〔2017〕1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若出台新的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管理流程图
局属单位申请(向市局提交申请报告,根据第六条在资产
系统内选择主管部门审批或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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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核、审批(达到市局审批标准)、财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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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批(达到市财政审批标准)、财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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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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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租(局属单位或委托招租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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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人报名、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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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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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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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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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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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归档,合同报备(纸质报送市局2份:相关业务处室、法规处;文本扫描件在资产系统内上报备案)
↓
出租收入上缴、资产系统内对应录入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局属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推荐文本)
武园林租〔〕第 号
二○ 年月日
租赁合同
武园林租〔〕第号
甲方(出租人):
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现将本合同项下的国有资产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资产:
资产所在地址 | ||||||
资产名称 | 面积(㎡) | 结构及质量状况 | 资产原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租赁 用途 | 备注 |
合 计 |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限定事项
乙方租赁上述资产用途为:
乙方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所禁止的项目;乙方不得将租赁资产分租、转租、转让和转借;乙方不得改变租赁资产的规划功能和配套服务功能;乙方一律不得新改扩建;不得进行改变建筑结构、影响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装修等。
第三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资产交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租赁资产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对租赁资产及其配套设施(备)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并可附照片、录相等作为附件。对于分期交付的,甲方、乙方分期交接签字确认。
第五条租赁期满与返还
1、租赁期满,乙方如愿意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该资产,可于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直接续签合同),重新参加甲方组织的下一轮公开招租。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与乙方签定租赁合同。乙方不参与下一轮公开招租程序的,视同放弃优先承租权。乙方如在合同确认完结后(未参与或在下一轮公开招租中落选)拒不离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及时腾退、返还资产给甲方,返还时应符合其正常使用状态,并确保资产在租赁期满时的不能移动的设施和装修不被破坏和减少,否则,应予全额赔偿。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资产进行的不动产新设和购置,可移动部分可由乙方搬迁,不可迁移部分、未能及时清退的设施、设备及装修应由乙方无偿交给甲方。乙方应保证不能搬迁的新设或购置的资产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乙方在搬迁可移动部分时不能破坏甲方原有资产及根据合同约定归甲方所有的不可搬迁部分资产。乙方到期如不归还资产,则每逾期一日,乙方除按照第一年日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资产占用费,还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额的违约金。
第六条租金及支付方法
1、第一年租金按中标成交价元/月,年租金计万元。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递增 %,即第二年租金元/月,年租金计万元;第三年租金元/月,年租金计万元。
2、租金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月(季、年)收取,每个月(季、年)首个计租日开始之前支付下期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后按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局,并向乙方开具租金收据。
第七条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自身经营活动发生的各种税费,包括工商年检、治安、物业管理、水、电、通讯和公共卫生等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自行缴纳;如由甲方负责代缴相关费用的,乙方则需向甲方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收取甲方的费用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不明确的,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费用不包含在资产租赁费之内。如乙方延迟交付上述费用,甲方垫付后还有权按照日万分之二的利率向乙方追偿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租赁资产的使用和损坏情况,对乙方的不当使用,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2、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使用资产,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依法依合同约定为乙方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当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承租的约定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租赁资产,人为损坏租赁资产及其配套设施(备),应负责修复还原或照价赔偿。租赁资产的一切构件、设备的自然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乙方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需要装修改造资产,须以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由于乙方装修不当所引起的漏水、火灾、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甲方因此导致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对其租赁区域有管理责任,所发生的一切治安、刑事、经济纠纷、火灾、失窃、公共卫生安全、人为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报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购买租赁资产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资产内乙方的财产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因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资产:
(1)将租赁资产分租、转租、转让、转借;
(2)改变合同约定用途,扩大、改变经营范围,新改扩建,进行改变建筑物结构、影响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装修;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租赁资产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欠缴租金或水电费用累计达个月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加装、装修租赁资产的;
(6)不合理使用承租资产造成资产严重损毁或有严重
毁损可能的;
(7)乙方在经营服务期间发生服务质量投诉并对甲方
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因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变化等原因或乙方确因自身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均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
6、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仍须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返还资产。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两个月(以第一年租金标准)租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除补交欠租外,则甲方有权按应缴金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每日向乙方收取自欠租之日起的违约金。
3、乙方有第十条第4项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4、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返还资产。乙方不按约返还资产的,甲方有权利清理并处置乙方物品,并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收取乙方的资产占用费和违约金。
5、本合同中其他条款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违约方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合同(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市园林和林业局贰份(甲方将文本扫描件在财政资产系统内对应上报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送达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均以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联系电话作为双方函件、通知、法律文书寄送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一方更改地址和联系电话未及时通知另外一方的,由其自行承担送达不到的不利后果;因更改地址或联系电话导致送达不到或一方拒绝签收的,以EMS发出的第三天或以向联系电话成功发送短信之日视为对方成功签收。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人履约承诺书
本人(法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同意租赁合同中的所有约定事项。如有违反现象愿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二、承诺不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分租、转租、转让和转借(包含且不限于家庭成员、合伙人、母子公司等);不改变租赁资产的合同约定功能;不新改扩建(包括在场地空地处新建构筑物、变相扩大经营面积等);不进行改变建筑结构、影响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装修等。
三、承诺按合同约定使用承租资产,人为损坏或造成其他事故等按约定承担维修、赔偿等后续责任(包括对租赁资产的一切构件、设备的自然损坏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四、承诺对租赁区域负有管理责任,对于区域内发生的一切治安、刑事、经济纠纷、火灾消防、失窃、公共卫生安全、人为事故等,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或使出租人向第三方赔偿的,愿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服务质量投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出租人产生的商誉破坏,均由本人(法人)负责妥善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承诺如需装修改造租赁资产的,将书面申请并经出租人同意后进行,因装修不当所引起的漏水、火灾、安全事故等均由本人(法人)负责妥善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赔偿责任。无论何原因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均无需就本人(法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修及违规进行的改建、扩建等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六、承诺在租赁期间购买租赁资产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资产内本人(法人)的财产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因未购买上述保险造成的出租人损失,均由本人(法人)负责妥善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
七、承诺按时、足额缴纳租金,自行承担经营期间产生的税费、工商年检、治安物业、水电通讯和公共卫生安全(包括疫情防控涉及增派安保人员、防疫保障等项目)等费用。
八、保证在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及时腾退、返还资产给出租人,且保证返还时符合其正常使用状态。保证不能移动的设施和装修不被破坏和减少,否则应予全额赔偿;可搬迁在租赁期间新设和购置的可移动部分资产(新购桌椅、家电设施等可单独放置的资产);不可迁移部分、未能及时清退的设施、设备及装修无偿交给出租人,同时保证不破坏原有资产。
九、本人(法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将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出租方的,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占用费和赔偿金。以上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本人(法人)还应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同时承担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物、租赁房屋内留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
十、承诺在合同确认完结(未参与或在下一轮公开招租中落选)后及时离场(不得以经营收益未达预期、前期装修投入成本过高等与合同履行无关原因拒绝执行,否则自愿承担后续违约及连带司法责任)。
本人(法人)声明:本人在进场前,已完全明白及自愿同意、履行、遵守并接受《租赁合同》、《承租商户履约承诺书》所阐明的全部条款及规定。
承诺人(法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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