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11
【部门】《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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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2月,国务院印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再次强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在此之前,20154月,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告第173号)中明确“涉及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20189月,武汉市财政局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武财行资〔2018815号)进一步明确“涉及单位重大的有偿使用事项,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20216月,武汉市财政局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资〔2021354号),对出租事项前期各级审批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原规定将于2022年3月到期,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改。

修改的主要部分

(一)关于审核职能方面根据局处室职能职责,新增了局办公室对8个公园类单位以外的5个单位申报资产出租事项的审核职能。

(二)关于审批权限方面。规定结合实际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资产出租审批权限的下放,在第6条中,新增了“对出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单项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经由资产系统后台报市财政局备案”等相关规定。关于扶持中小企业方面。根据国家对扶持中小企业相关规定,删除了“竞租人应缴纳竞租保证金,竞租保证金金额为招租起始价的2%”。

三、其他需说明部分

(一)调整了适用主体范围方面。从主要服务公园类资产扩展为适用于所有局属事业单位。

(二)关于资产出租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的管理机制,局属单位为资产出租的责任主体,局公园处、办公室负责初期审核,根据资产性质分别由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批、或市财政局审批,局机关纪委负责监督。

(三)体现了改革的精神。新增加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需签订履约承诺书的要求,同时履约承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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