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2-25
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现将《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8日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依据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住房保障房管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要求。

第六条 住房保障房管管理部门应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认定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预售许可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并载明主要技术指标,装配率不得低于50%。

第八条 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楼层平面图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的范围,落实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政策,并在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第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制度。装配式建筑应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查通过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第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计划,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提交符合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说明,对政府投资项目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增加装配式建筑技术经济分析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向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楼层平面图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范围,并对装配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专项说明。

建设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42/T 1225)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鼓励设计单位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中批复的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和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进行设计,应有设计专篇,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

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结构施工、主要结构构件连接等提出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6〕287号)、《湖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试行)》(鄂建文〔2017〕43号)、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装配式建筑外墙的设计变更需取得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装配率指标和楼层平面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面积,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报送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变更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图审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信息报建设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预制构件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预制构件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并在其显著部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标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部品构件运输方案,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新工艺、新工法组织专家论证,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进场材料和预制构件等的验收和复检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编制装配式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加强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技术原因,不能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或装配式建筑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后,予以审批,并将审批意见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建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