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24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鄂应急规〔2022〕1 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1-24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4 13:05 【 下载 】  字号:[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厅机关相关处室:

《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月24日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8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5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8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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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厅机关相关处室:

《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月24日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8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5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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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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