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7-13
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385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和《武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政办〔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了《武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3日

  

武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385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和《武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政办〔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旱灾和冬春救助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中央、省或市启动Ⅳ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后,中央、省或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所在民政部门应迅速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灾情。对达到《武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按规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灾情稳定后,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项目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中央、省、市级财政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市、区民政部门采购救灾储备物资及储运管理费用支出。

  第九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负担比例调整情况,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相应调整。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申请

  第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各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按补助资金分类,分别是: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等情况。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等情况。

  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等情况。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等情况。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包括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等情况。

  上述申请报告均要附受灾地区灾情数据统计表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各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区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其他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区民政、财政部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对自然灾害等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并函告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灾情评估结果,结合中央、省核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照相应的分担比例,核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会同市民政部门提出中央、省和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有关规定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以及旱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的审核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要求,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项目及金额。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通知后,及时会同区民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区级预算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区财政部门要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按规定分列中央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以及自然灾害后重建补助科目,同时将拨付资金文件抄报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依据中央核定我市 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数额,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按省、市、区6:2:2的比例分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各级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对财力特别困难的区,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倾斜。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所需救助资金,由受灾区自行筹集解决。

  第十九条  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可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受灾区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按照救灾应急需要先行调度资金,待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依据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拨付情况据实结算。

  第二十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按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分担比例对各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各区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因素。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救灾无关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武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社〔2012〕374号)、《武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管理办法(试行)》(武民政〔201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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