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30
关于《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我局修订了《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情况

随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武房规〔2021〕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制度体系,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保障《通知》的相关举措落地见效,信用惩戒机制得到充分发挥,修订《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武房规〔2019〕2号)显得十分必要。

一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7月,《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发布,进一步推进了构建房地产市场领域全过程信用监管机制的进程。

二是适应房地产市场监管形势变化的需要。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结合国务院、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市场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点、高发违法违规行为,亟需通过补充信用惩戒手段进行威慑,从而促进良好市场预期的形成。

三是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需要。随着信用监管工作的逐步推进,在厘清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自然资源规划、城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结果,在信用层面实施联合惩戒,以建立健全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房地产市场治理新格局。

四是构建诚实守信房地产市场环境的需要。《民法典》的出台再一次重申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从事民事交易行为的民事主体秉持诚信、信守承诺,为此,重新修订《办法》,建立更全面的房地产市场主体信用负面清单,对倒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围绕提高开发企业失信范围标准,调整信用记分事项分值和增加新的信用记分事项为主要修订内容。共计调整、删除及新增49类情形,其中调整28类情形、删除1类情形,新增20类情形。具体为:A类情形调整表述4类,新增3类;B类情形调整表述8类,新增7类,删除1类;C类情形调整表述2类;D类情形调整表述5类,调整记分标准1类,新增9类;追加扣分情形调整表述2类;否决扣分情形调整表述6类,新增1类。

一是调整记分标准情形表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部分记分标准情形表述进行了对应修订,使之更规范严谨。如,将原《管理办法》“否决扣分”第3条“擅自销售被查封等被限制的商品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整为“擅自销售被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商品房的”等。

二是重新划分不良行为等级。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发挥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效能,将原A类情形与B类情形合并,起分值为2分,不良行为的轻重程度由A、B、C、D、E五个等级调整为A、B、C、D四个等级。

三是增加信用管理事项类型。聚焦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重点问题,如违规“分销”“包销”、“类住宅”销售、“价外加价”、交付履约等突出问题,扩大信用管理覆盖面,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相关要求,增加信用管理事项。同时,针对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管理、行政审批、租赁、交易等环节设定的义务及禁止性规定,也增加了信用管理事项,进一步丰富了信用管理的内涵。

四是加强与现行法规政策衔接。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期限,对信用公示期限作出修订。同时,吸纳住建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对“警示名单”的管理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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