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7-01
市财政局市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实体书店扶持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出版物市场繁荣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实体书店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4]22号)精神,市财政局、市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改革        文化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武汉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体书店扶持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出版物市场繁荣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实体书店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4]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书店是指在武汉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实体书店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市文化局根据当年财力及我市实体书店发展状况,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实体书店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总额控制、扶优扶强、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产办、市文化局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一)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扶持资金预算计划;拨付扶持资金;监督检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市文产办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扶持资金检查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各区开展申报工作;整理、汇总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对现场进行考察;根据评审和考察情况确定扶持书店名单和扶持金额上报,对扶持书店及扶持资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扶持方式及对象。扶持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式安排使用,上述三种方式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资助同一实体书店,主要用于弥补实体书店在出版物日常经营和开拓业务、开展阅读服务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出版物业务和开展阅读服务无关的支出。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等相关活动及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具体方式及标准根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奖励。主要用于鼓励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的实体书店,以及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品牌扩张、升级改造等产业项目的实体书店。

  (三)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活动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申报。

  (一)申报奖励的实体书店须具有两年内已经完成的引领全民阅读、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动项目,或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品牌扩张、升级改造等产业项目。

  (二)申报补助的实体书店须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或品牌价值,受到特定读者群欢迎的学术书店、艺术书店、科技书店、音乐书店、古籍书店等专业书店。

  (三)所有申报扶持的实体书店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记录。

  (四)申报扶持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奖励的实体书店,还须提交《武汉市实体书店奖励类项目申报表》,自筹资金情况及项目完成证明材料。

  3.附件材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书店照片两张(含书店大门一张、店内全景一张)。

  (五)申报程序。

  所有申报扶持实体书店的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开发区、功能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宣传、文化、财政部门共同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书店及申报资料报市文化局。

  第八条  扶持资金评审

  (一)市文化局按照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5至7人。评审采取集中审核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二)市文化局按照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扶持书店名单和资金分解方案,报市文产办备案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化局、市文产办联合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计划。如公示有异议,市文化局会同市文产办重新核实后申报。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文产办、市文化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实体书店扶持资金。

  第十条  扶持资金获助书店须对获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骗取、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撤销扶持项目,追回全部款项,并取消其今后申报扶持资金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文产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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