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07
关于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结合当前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9年制定的《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武农〔2019〕23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主要原则

1.自愿(监测)申报。对不愿参加监测或申报的企业,不纳入监测(申报)范围,逾期未按规定提交监测(申报)资料的企业,视为放弃。对于长期不履行报表呈送等相关义务的原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也不纳入监测范围。

2.突出重点。本次增补重点考虑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全产业链融合发展较好的企业。

二、监测(申报)标准

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和发展变化以及近两年疫情影响,并参考了成都市、青岛市等地标准,对少数指标进行了调整。具体条件为:

1.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3.流通(含电商)型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监测(申报)程序

1.监测(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监测(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并对新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勘验,提出候选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3.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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