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28
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武政规〔2017〕62号)等要求,参考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提供的2021年武汉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基本民生底线,在充分征求省、市相关部门及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补助标准。

二、文件依据

1.《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

2. 《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 201762号)

3.《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

三、提标内容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至9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至780元。

2.城市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1740元提高至1820,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83元,护理标准为637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提高1500,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14元,护理标准为486元。

3.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40元提高至1820;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784元提高至2912元。

4.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至780元。

四、执行时间

新的标准从20224月开始执行。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武汉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8587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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