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22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公中规〔2022〕1号  有效

各分中心,各处室:

经研究,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11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积金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规范、宽严相济、公正文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三项制度。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决策。案审会由公积金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及法规、归集和贷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公积金行政执法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执法人员每年须经执法培训及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开展行政执法: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被举报、投诉单位不提供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

(三)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五)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结合湖北省住建厅相关规定按照如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10人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依据《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武政〔2021〕1号)制定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中,对符合涉企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八条  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积金中心接到有关公积金缴存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被举报、投诉单位应当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接受检查。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行政执法过程及结果依法进行公示,对被行政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相关联合惩戒机制,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投诉、行政检查、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涉嫌违规违法的,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有实名投诉、举报人的,应积极与实名投诉、举报人联系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自觉改正的,其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由其签订承诺书后,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不改正的,公积金中心应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认定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在立案审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对当事人拟作出非行政处罚的,公积金中心应制发《限期缴存决定书》或《限期退回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积金中心除作出上述决定外 ,还应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步制发《听证告知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实行分级审批:

(一)非行政处罚案件,由法规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拟处罚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案件,由法规部门审核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三)拟处罚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法规部门审核后报案审会决定;

(四)拟同时处罚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的案件,由法规部门审核后报案审会决定;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根据“三张清单”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件,由法规部门审核后报案审会决定;

(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法规部门审核后报案审会决定。

第十七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在审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存决定书》或《限期退回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存决定书》或《限期退回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序:

(一)职工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维权的;

(二)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行政执法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行政执法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行政执法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及仲裁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按期履行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或不予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依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武汉公积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

1.审计保全(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审计法规处)作为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牵头部门,全面协调处理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派出执法机构及受委托执法机构的公积金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2.归集管理处负责指导分中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办公室负责分办从各种渠道接收的公积金投诉、举报信息。

4.分中心负责划分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二、区域划分与受理

(一)管辖区域划分

职工投诉、举报或公积金中心行政检查发现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分中心应当受理。对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由其单位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归口的分中心负责。对未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单位,行政执法管辖按单位实际办公所在区域划分如下:

1.省直分中心负责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2.武昌分中心负责青山区、化学工业区,武昌分中心东湖管理部负责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3.铁路分中心负责武昌区;

4.汉口分中心负责江岸区、江汉区,汉口分中心临空港管理部负责硚口区、东西湖区;

5.汉阳分中心负责汉阳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6.新洲分中心负责新洲区;

7.黄陂分中心负责黄陂区;

8.蔡甸分中心负责蔡甸区;

9.江夏分中心负责江夏区。

(二)受理

1.受理渠道

(1)职工前往分中心投诉、举报;

(2)行政检查发现;

(3)通过网上投诉、举报转办;

(4)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

2.受理流程

(1)对于职工前往分中心投诉、举报的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投诉、举报的分中心为受理部门。受理非本辖区投诉、举报的,可以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至相应管辖权的分中心,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移送管辖仅限一次,移送管辖时同时移交受理材料。分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

(2)对于行政检查发现的案件,实施行政检查的分中心为受理部门;

(3)对于通过网上投诉、举报转办的案件,接收转办的分中心为受理部门,分中心应联系投诉、举报人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

(4)对于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接收交办或移送的分中心为受理部门。

对案件受理有争议的,由审计法规处指定受理。

3.受理材料

(1)基础材料:职工身份证,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裁判文书等;

(2)其他材料:职工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清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其他材料。

分中心在受理案件时应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调查取证

1.案件受理后,分中心组成案件调查组,调查组由分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调查取证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调查范围和事项。

2.分中心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下发《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在自行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分中心可视情形向其发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并要求以上单位和个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3.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成立,分中心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不成立原因;异议未否认投诉人所诉基本事实,或异议不成立,分中心应针对异议给予相应书面回复。

4.调查组在对职工和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字捺印,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应由被调查人更正补充。被调查人签字捺印后,调查人员也应逐页签字。单位或个人不愿接受调查或不愿配合调查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的,调查组将相关情况载明。

5.在案件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调查,进一步甄别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当事人须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清册等证据。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职工及单位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6.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应在受理案件后30日内完成,遇重大疑难案件最多可延期两次,每次可延长30日。首次延期申请报分中心负责人审批,第二次延期申请由分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经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调查取证的,分中心应在第二次延期调查期限届满前5日报审计法规处提交案审会审批。

7.调查组应将《缴存基数、比例及金额认定明细表》提交归集管理处审核,经归集管理处审核认定后,由分中心向单位下发《核实通知书》。

8.单位和职工在调查取证阶段达成和解的,分中心应书面告知单位和职工投诉处理终结。

四、责令改正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认定案件事实清楚、涉嫌违规违法的,分中心应当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予以改正。

五、立案

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不改正的,公积金中心应予以立案。分中心应于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提交审计法规处审核立案。审计法规处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大、疑难或群体案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证据确凿的,应予立案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

4.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5.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6.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分中心向审计法规提交《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送达地址确认书》;

2.《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及单位或个人回复的《情况说明》、分中心回复;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裁判文书等;

5.职工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清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6.单位不提供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材料;

7.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伪造房产证、发票等提取材料;

8.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材料;

9.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

10.《核实通知书》及单位回复;

1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2.其他于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各项材料。

审计法规处认定立案证据不足需在《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中一次性载明理由,退回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调查。

六、行政处罚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

4.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行政处罚实行分级审批

1.拟处罚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案件,由审计法规处审核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2.拟处罚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由审计法规处审核后报案审会决定;

3.拟同时处罚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的案件,由审计法规处审核后报案审会决定;

4.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根据“三张清单”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件,由审计法规处审核后报案审会决定;

5.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审计法规处审核后报案审会决定。

(三)行政处罚告知

审计法规处于《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调查组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或个人。

(四)陈述和申辩

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5日内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和申辩时,调查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调查组应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应向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经复核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应当采纳,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审计法规处。审计法规处认为调查材料存疑责令调查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时间不超过10日;对陈述和申辩观点及理由采纳的,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处理意见,不得因单位或个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五)听证

行政处罚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审计法规处在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同步制发《听证告知书》。调查组在向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一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1.听证申请

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听证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

2.组织听证

听证在公积金中心举行,由审计法规处负责组织,调查组、单位或个人参加听证。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另设听证员1-2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单位或个人及相关人员。听证会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调查和展开辩论。

3.听证程序

(1)听证开始后,首先由调查组提出单位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证据应当向听证会出示,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场宣读。

(2)单位或个人就调查组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听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3)单位或个人和调查组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4)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单位或个人、调查组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5)书记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双方查阅无误后,由听证双方逐页签字捺印,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由听证双方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捺印。听证双方拒绝签字捺印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结合听证情况及案件相关证据制作《听证报告》,拟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批。审计法规处应将听证结果告知听证双方,决定仍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

(六)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或者经陈述、申辩及听证后,公积金中心仍决定须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审计法规处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组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或个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

(3)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

(4)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积金中心落款并盖章;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的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2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①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①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3

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不接受检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配合调查询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提供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1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提供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4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全额退还所提资金的,酌情不予处罚。

一般

退回部分所提资金的,处未退回资金的5%的罚款。

严重

不退回所提资金的,处所提资金10%的罚款。

七、非行政处罚

(一)给予非行政处罚的情形

1.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作出限期缴存的决定;

2.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公积金中心作出限期退回的决定;

3.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作出限期退回的决定。

(二)作出限期缴存或限期退回决定的程序

审计法规处将《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或案审会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发《限期缴存决定书》或《限期退回决定书》,由调查组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

(三)《限期缴存决定书》或《限期退回决定书》的内容

1.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

3.作出限期缴存或限期退回决定的依据、数额和履行方式;

4.限期缴存或限期退回的时限;

5.不服限期缴存或限期退回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公积金中心落款并盖章;

7.作出限期缴存或限期退回决定的日期。

八、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

审计法规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应纳入财政罚没专用账户,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被处罚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付款账号、户名等信息,公积金中心向被处罚人出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处罚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交罚款。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限期缴存或限期退回决定的执行

单位或个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限期缴存决定书》或《限期退回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逾期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责令限期缴存或限期退回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

符合下列情况的,调查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报告》,简要记录案情来源、办案经过、处理依据及内容、执行情况等,报审计法规处制作《结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立案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经案审会决定立案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单位或个人按期履行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或不予执行的;

(四)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十、归档

结案后,审计法规处应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归档材料依序包括:

(一)卷宗封面;

(二)卷立目录;

(三)《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投诉受理单》、《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单位或个人复函、分中心回复、投诉人基本信息、《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证据、延期调查申请、《核实通知书》等案件调查取证材料;

(四)《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立案证据等立案材料;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申请》、《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存决定书》、《限期退回决定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缴纳罚款票据、补缴公积金凭证等行政处理材料;

(六)行政复议、诉讼材料;

(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材料;

(九)《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等申请结案材料;

(十)其他材料。

十一、其他规定

(一)公示

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运用武汉市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进行办案。

(二)全过程记录

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应使用文字记录、录音、拍照、录像、视频监控等视音频多种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行政执法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执法环节及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三)回避

1.自行回避:行政执法全过程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3.分中心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中心主任决定,分中心主任的回避由审计法规处决定,审计法规处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

(四)送达

视不同情形,送达可以使用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调查组应将执法文书于作出文书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被执法对象,送达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或本人签收或盖章并填写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

2.邮寄送达: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进行邮寄,以邮政邮件签收日期视为送达日,并保存相关邮寄凭证;邮寄送达被退回或拒收的,视为已送达。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或采集全程执法影像,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或公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

4.电子送达:须经受送达人同意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后方可进行。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5.公证送达: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

5.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

(五)委托

职工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投诉事宜。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处理的,在投诉时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非直系亲属代为处理的,应提供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的,应提供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


附件: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

2.《送达地址确认书》

3.《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4.《调查询问笔录》

5.《缴存基数、比例及金额认定明细表》

6.《核实通知书》

7.《责令改正通知书》

8.《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9.《行政处罚告知书》

10.《陈述、申辩笔录》

11.《听证告知书》

12.《行政执法听证笔录》

13.《行政处罚决定书》

14.《限期缴存决定书》

15.《限期退回决定书》

16.《催告书》

17.《送达回证》

18.《结案审批表》

19.《中止行政执法通知书》

20.《恢复行政执法通知书》


附件1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投诉受理单

                                                   

                                                             受理时间:

投诉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投诉

单位名称


单位经办人
及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维权职工
签字捺印


登记人员签字



附件2

送 达 地 址 确 认 书

案  由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文书,保证行政执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行政执法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行政执法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是否同意电子送 达

同意□

不同意□

电子送达地址



指定

受送

达人

送达

地址


姓名


联系

电话


电子送

达地址


邮 编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我保证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当事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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