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01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本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50号令);

《湖北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武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武政〔2017〕18号);

《武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2020〕27号);

《武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武市监〔2020〕60号);

《黄陂区突发事故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其他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陂区突发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事故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规范操作、使用特种设备的能力和意识。

1.5 应急预案体系

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5.1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为应对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而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之一。

1.5.2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部门应急处置预案。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是根据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制定的部门预案。

1.5.3 各街乡(管委会)专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乡(管委会)其有关单位分别制定,并报属地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1.6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2.1.1 成立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员:各街乡(管委会)、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

2.1.2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1.3 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1.4 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区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配合市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工作。

区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主要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事发地街乡(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抢险救援组:事发地街乡(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组成。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街乡(管委会)、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等组成。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街乡(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组成。

现场专家组: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从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定有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预防和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和沟通协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组织全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及时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信息或公告;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安排下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特种设备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特种设备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区应急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特种设备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综合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事故监测、报告、预警、救援等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区教育局:参与教育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外围治安秩序维护;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抢救遇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消除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参与事故调查。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范围内起重机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必要交通运输保障,参与交运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城管执法局:参与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卫健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参与医疗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旅游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水务局:参与水利工程领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总工会:组织、协调做好受伤人员救治,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区民政局:受理、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对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各街乡(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装备调用、人员疏散、后勤保障(包括事发地应急资金保障)、道路引领等工作。

2.2.4 区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各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次生事故评估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后勤保障组: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善后工作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现场专家组:提供现场事故救援及处置的技术支撑,应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或调查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范围

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1.2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数据库,并监督有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技术处置方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1 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分为重点监控点(企业)、各街乡市场监管所、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三个层次。

各重点监控点(企业)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研判,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属地街乡(管委会)、市场监管所、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企业对其重点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3.2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有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3.4.1 接警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信息。

3.4.2 处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类分别向市、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 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1 Ⅰ级、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

4.1.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响应措施: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1.3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启动企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现场自救,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同时报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应急信息系统

区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区应急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30分钟内向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分类抄送区级主管部门。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的要求,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应报送终报。

4.4 指挥和协调

4.4.1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4.4.2 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有关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 现场处置

4.5.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4.5.1.1 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5.1.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5.1.3 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

4.5.1.4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5.1.5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4.5.1.6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2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4.5.2.1 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4.5.2.2 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有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体的应妥善做好标记。

4.5.2.3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5.2.4 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4.5.2.5 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6 应急处置

4.6.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6.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属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属地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7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属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9 信息发布

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按照黄陂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民政局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调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分级实施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

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可以结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

5.5 事故责任追究

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存有涉嫌犯罪活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6.3 技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事故处置安全技术规范。

6.4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将每年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7.3 奖励与惩罚

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1.2 特种设备事故: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8.1.3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

随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06-01 10:33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本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50号令);

《湖北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武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武政〔2017〕18号);

《武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2020〕27号);

《武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武市监〔2020〕60号);

《黄陂区突发事故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其他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陂区突发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事故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规范操作、使用特种设备的能力和意识。

1.5 应急预案体系

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5.1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为应对黄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而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之一。

1.5.2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部门应急处置预案。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是根据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制定的部门预案。

1.5.3 各街乡(管委会)专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乡(管委会)其有关单位分别制定,并报属地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1.6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2.1.1 成立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员:各街乡(管委会)、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

2.1.2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1.3 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1.4 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区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配合市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工作。

区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主要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事发地街乡(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抢险救援组:事发地街乡(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组成。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街乡(管委会)、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等组成。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街乡(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组成。

现场专家组: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从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定有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预防和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和沟通协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组织全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及时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信息或公告;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安排下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特种设备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特种设备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区应急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特种设备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综合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事故监测、报告、预警、救援等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区教育局:参与教育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外围治安秩序维护;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抢救遇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消除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参与事故调查。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范围内起重机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必要交通运输保障,参与交运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城管执法局:参与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卫健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参与医疗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旅游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水务局:参与水利工程领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总工会:组织、协调做好受伤人员救治,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区民政局:受理、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对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各街乡(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装备调用、人员疏散、后勤保障(包括事发地应急资金保障)、道路引领等工作。

2.2.4 区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各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次生事故评估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后勤保障组: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善后工作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现场专家组:提供现场事故救援及处置的技术支撑,应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或调查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范围

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1.2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数据库,并监督有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技术处置方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1 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分为重点监控点(企业)、各街乡市场监管所、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三个层次。

各重点监控点(企业)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研判,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属地街乡(管委会)、市场监管所、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企业对其重点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3.2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有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3.4.1 接警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信息。

3.4.2 处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类分别向市、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 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1 Ⅰ级、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

4.1.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响应措施: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1.3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启动企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现场自救,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同时报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应急信息系统

区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区应急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30分钟内向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分类抄送区级主管部门。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的要求,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应报送终报。

4.4 指挥和协调

4.4.1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4.4.2 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有关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 现场处置

4.5.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4.5.1.1 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5.1.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5.1.3 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

4.5.1.4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5.1.5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4.5.1.6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2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4.5.2.1 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4.5.2.2 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有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体的应妥善做好标记。

4.5.2.3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5.2.4 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4.5.2.5 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6 应急处置

4.6.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6.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属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属地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7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属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9 信息发布

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按照黄陂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民政局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调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分级实施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

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可以结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

5.5 事故责任追究

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存有涉嫌犯罪活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6.3 技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事故处置安全技术规范。

6.4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将每年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7.3 奖励与惩罚

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1.2 特种设备事故: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8.1.3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

随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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