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20〕63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6-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8 10:00 【 下载 】  字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武汉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6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充分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预防作用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建立健全安责险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等共同参与、多方联动,稳步推行安责险的工作格局。到2020年底,全市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30%以上;到2021年底,全市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8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参保率达到100%。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明确政府部门推动工作和保险机构市场化运营服务工作的边界,依法依规运行。

(二)防保结合、重在预防。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事故预防功能。

(三)结合实际、提高效能。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安责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

(四)浮动费率、激励约束。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为依据,采取浮动费率制度,形成正向激励、反向制约的机制。

三、实施要求

(一)险种定义。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实施行业领域范围。在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责险。鼓励引导其他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购买与安全生产相关其他险种的,应当增加购买安责险或者将其他险种调整为安责险。

(三)保障范围。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人员和实习生,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商业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在签订安责险合同过程中强制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四)保费来源。安责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是被保险人。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并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五)责任限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但不得低于30万元/人;其他损失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责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六)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挂钩,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属性、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达标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安全生产要素以及过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一定比例可每年上下浮动1次(按照生产经营周期投保的除外)。

(七)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为1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或者延迟续保。

(八)保险服务。

1.承保服务。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我市高危行业特点、能有效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保险产品,配齐配强安责险运营服务团队,保证一线服务力量,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上门服务、固定营业场所服务、网络在线服务等多种方式的专业优质服务。

2.理赔服务。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依据关于事故调查组成立的相关资料,主动、迅速、准确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及时上门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理赔服务。

3.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足额提取事故预防费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要求,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以及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当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四、责任分工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其他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地区安责险工作的推动落实,确保安责险政策措施落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地方金融工作局等部门,建立全市安责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评估工作成效。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安责险工作的推动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顺畅、高效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二)强化激励约束。各区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推行安责险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视情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进行奖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检查考核。将安责险推行情况纳入对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实施安责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建议。

(四)强化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高危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应参保企业和员工底数,为保险机构确定保险费率和开展事故预防提供参考和便利。加强安保互动,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保险机构、第三方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高危行业企业情况、承保情况、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使用事故预防费用情况和出险赔付情况等。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安责险制度宣传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安责险的政策依据、投保益处、赔付典型案例。通过正、反两方面宣传,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安责险的认识,营造主动投保安责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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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武汉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6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充分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预防作用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建立健全安责险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等共同参与、多方联动,稳步推行安责险的工作格局。到2020年底,全市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30%以上;到2021年底,全市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8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参保率达到100%。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明确政府部门推动工作和保险机构市场化运营服务工作的边界,依法依规运行。

(二)防保结合、重在预防。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事故预防功能。

(三)结合实际、提高效能。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安责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

(四)浮动费率、激励约束。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为依据,采取浮动费率制度,形成正向激励、反向制约的机制。

三、实施要求

(一)险种定义。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实施行业领域范围。在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责险。鼓励引导其他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购买与安全生产相关其他险种的,应当增加购买安责险或者将其他险种调整为安责险。

(三)保障范围。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人员和实习生,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商业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在签订安责险合同过程中强制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四)保费来源。安责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是被保险人。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并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五)责任限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但不得低于30万元/人;其他损失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责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六)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挂钩,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属性、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达标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安全生产要素以及过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一定比例可每年上下浮动1次(按照生产经营周期投保的除外)。

(七)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为1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或者延迟续保。

(八)保险服务。

1.承保服务。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我市高危行业特点、能有效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保险产品,配齐配强安责险运营服务团队,保证一线服务力量,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上门服务、固定营业场所服务、网络在线服务等多种方式的专业优质服务。

2.理赔服务。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依据关于事故调查组成立的相关资料,主动、迅速、准确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及时上门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理赔服务。

3.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足额提取事故预防费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要求,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以及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当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四、责任分工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其他行业领域的安责险推行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地区安责险工作的推动落实,确保安责险政策措施落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地方金融工作局等部门,建立全市安责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评估工作成效。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安责险工作的推动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顺畅、高效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二)强化激励约束。各区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推行安责险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视情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进行奖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检查考核。将安责险推行情况纳入对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实施安责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建议。

(四)强化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高危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应参保企业和员工底数,为保险机构确定保险费率和开展事故预防提供参考和便利。加强安保互动,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保险机构、第三方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高危行业企业情况、承保情况、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使用事故预防费用情况和出险赔付情况等。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安责险制度宣传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安责险的政策依据、投保益处、赔付典型案例。通过正、反两方面宣传,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安责险的认识,营造主动投保安责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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