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8-31
《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解读
解读单位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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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31 15:10 【 下载 】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将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工程,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带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并提出了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也提出了开展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要求。《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指出,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制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对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十分必要。

三、制订《实施办法》的依据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起草本《实施办法》。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 总体要求

……

(二)基本原则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三、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八)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

二、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一)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根据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为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依据。

(二)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在深入总结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每年排查评估本地区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依据相应标准,分别确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分别确定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并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省、市、县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问题。

(三)建立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

……

(二)基本原则。

1.关注风险、突出重点。从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5个方面,综合评估企业风险程度和存在的重点问题,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倡导采用权重设置、赋值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

3.动态分级,差异监管。根据企业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级别,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4.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的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二、分级方法

(一)专家评估。

充分发挥专家“会诊”的作用,将专家“会诊”的结果作为风险分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综合研判。

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的企业,结合其技术装备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应当将其纳入高风险级别实施重点监管。

1.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2.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3.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三)一票否决。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将其评定为D级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

1.地下矿山: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

2.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3.尾矿库:安全度为危级或者险级,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合格,高含硫油气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满足抗硫要求等。

(四)风险公告。

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管措施;应当为每名员工量身定制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评估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固有风险重点评估内容。

1.地下矿山:设计施工情况、井下同期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采空区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2.露天矿山:设计施工情况、边坡高度、边坡角、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3.尾矿库:设计施工情况、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高含硫井口数、产出物硫化氢含量、原油储罐容量、净化处理能力和周边环境等。

(二)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1.采掘、支护和运输系统的机械化程度,通风、排水和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2.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4.设备设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5.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6.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三)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内容。

1.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安全责任清单制定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投入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7.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8.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四)企业人员素质重点评估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五)企业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内容。

1.建矿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建矿以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四、监管方法

(一)动态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对于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C级或D级;对于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D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级别。

(二)差异化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并于2015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

    (六)《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24号)

 ……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标准见《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附件1-3)。

 三、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市(州)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工作,也可以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工作,但其中AB级的评定需报市(州)安监局审核确定。

()安监局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工作,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安监部门结合“专家会诊”隐患排查结果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若出现附件中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目,直接降低为D级。

对连续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高一个等级:

1.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2.获得“五化”矿山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或矿山科技应用示范企业的。

五、非煤矿山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企业的风险等级、主要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另外,还应根据不同岗位制定岗位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监管职责,科学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进行不同频次的执法检查,并建立分类监管工作台账。其中,A级企业每1.5年不少于1次;B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C级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D级企业每年不少于3次。

省安监局将对各地开展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

……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

第一部分:确定了《实施办法》的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见第(一)—(二)条〕

第二部分: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的定义。〔见第(三)条〕

第三部分:明确了市、区安监部门的工作职责。〔见第(四)条〕

第四部分: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的工作流程、风险等级、分级标准、开展频次等相关内容。〔见第(五)—(十一)条〕

第五部分:明确了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后,企业、安监部门应开展的相关工作。〔见第(十二)—(十五)条〕

第六部分:确定了《实施办法》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和解释机关〔见第(十六)—(十七)条〕

  1. 《实施办法》实施主体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评和监管工作。

    六、《实施办法》的落实

    一是加大对《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宣贯讲座、专题培训、书面告知等形式,使市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认识《实施办法》制订的必要性,了解《实施办法》制订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的工作流程、风险等级、分级标准、开展频次等相关内容,知晓企业、安监部门应开展的相关工作。三是做好专业服务。市区两级实施主体要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的工作流程,规范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确定,切实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中的各项工作。四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解决《实施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执行和落实到位。 

七、《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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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将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工程,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带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并提出了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也提出了开展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要求。《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指出,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制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对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十分必要。

三、制订《实施办法》的依据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起草本《实施办法》。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 总体要求

……

(二)基本原则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三、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八)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

二、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一)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根据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为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依据。

(二)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在深入总结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每年排查评估本地区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依据相应标准,分别确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分别确定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并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省、市、县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问题。

(三)建立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

……

(二)基本原则。

1.关注风险、突出重点。从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5个方面,综合评估企业风险程度和存在的重点问题,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倡导采用权重设置、赋值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

3.动态分级,差异监管。根据企业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级别,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4.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的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二、分级方法

(一)专家评估。

充分发挥专家“会诊”的作用,将专家“会诊”的结果作为风险分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综合研判。

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的企业,结合其技术装备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应当将其纳入高风险级别实施重点监管。

1.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2.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3.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三)一票否决。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将其评定为D级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

1.地下矿山: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

2.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3.尾矿库:安全度为危级或者险级,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合格,高含硫油气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满足抗硫要求等。

(四)风险公告。

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管措施;应当为每名员工量身定制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评估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固有风险重点评估内容。

1.地下矿山:设计施工情况、井下同期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采空区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2.露天矿山:设计施工情况、边坡高度、边坡角、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3.尾矿库:设计施工情况、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高含硫井口数、产出物硫化氢含量、原油储罐容量、净化处理能力和周边环境等。

(二)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1.采掘、支护和运输系统的机械化程度,通风、排水和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2.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4.设备设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5.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6.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三)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内容。

1.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安全责任清单制定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投入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7.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8.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四)企业人员素质重点评估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五)企业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内容。

1.建矿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建矿以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四、监管方法

(一)动态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对于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C级或D级;对于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D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级别。

(二)差异化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并于2015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

    (六)《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24号)

 ……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标准见《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附件1-3)。

 三、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市(州)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工作,也可以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工作,但其中AB级的评定需报市(州)安监局审核确定。

()安监局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工作,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安监部门结合“专家会诊”隐患排查结果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若出现附件中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目,直接降低为D级。

对连续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高一个等级:

1.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2.获得“五化”矿山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或矿山科技应用示范企业的。

五、非煤矿山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企业的风险等级、主要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另外,还应根据不同岗位制定岗位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监管职责,科学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进行不同频次的执法检查,并建立分类监管工作台账。其中,A级企业每1.5年不少于1次;B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C级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D级企业每年不少于3次。

省安监局将对各地开展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

……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

第一部分:确定了《实施办法》的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见第(一)—(二)条〕

第二部分: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的定义。〔见第(三)条〕

第三部分:明确了市、区安监部门的工作职责。〔见第(四)条〕

第四部分: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的工作流程、风险等级、分级标准、开展频次等相关内容。〔见第(五)—(十一)条〕

第五部分:明确了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后,企业、安监部门应开展的相关工作。〔见第(十二)—(十五)条〕

第六部分:确定了《实施办法》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和解释机关〔见第(十六)—(十七)条〕

  1. 《实施办法》实施主体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评和监管工作。

    六、《实施办法》的落实

    一是加大对《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宣贯讲座、专题培训、书面告知等形式,使市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认识《实施办法》制订的必要性,了解《实施办法》制订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的工作流程、风险等级、分级标准、开展频次等相关内容,知晓企业、安监部门应开展的相关工作。三是做好专业服务。市区两级实施主体要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的工作流程,规范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确定,切实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中的各项工作。四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解决《实施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执行和落实到位。 

七、《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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